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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协议书(牧业承包合同7—协议约定甲方对生产经营中的损失不担责,按协议)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一、裁判理由: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作为承包方,在双方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对承包期间的设备、设施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2、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是属于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损失,应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连带责任,故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所需发生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1. 双方是牧业承包合同,该法律关系明确清楚无异议,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协议,但是该协议约定内容以及生产过程中风险承担方式的约定均表明,双方达成的是牧业承包法律关系;2.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并交付了鸭棚等基础设施设备。以上设施设备由两上诉人实际控制和管理使用。其应尽到审慎的使用维护维修等义务。或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风险,及时告知被上诉人。但事实上,上诉人并未履行上述义务。直至本案发生,被上诉人才知道涉案的设施损害严重。因此,因上诉人疏忽,致使损失的扩大,其应承担主要责任。3.一审中,双方均承诺可以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协议也符合保护交易稳定的原则。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20日,张贯东、陈召举作为乙方,巍然公司作为甲方签订《蛋鸭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权利义务:1、负责蛋鸭养殖项目所需的鸭棚、鸭池、饲料库、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资金投入和建设。2、负责为乙方提供工作人员所需宿舍、床等基本设施。3、依法审核乙方生产经营目标、方案等重大事项。4、委派监管人员协调生产经营工作,监督、管理乙方生产经营过程,确保规范运营。5、协助乙方进行市场开发。

双方约定乙方权利义务:1、负责筹措并投入生产经营资金,包括购买蛋鸭饲料、卫生防疫、工人工资、养殖技术、市场开发等,满足日常生产经营需要。2、负责配置适当的养殖工作人员,自备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的物品及物资,自行解决伙食供应。3、有权自主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涉及生产经营方案、范围、目标等重大事项必须会商甲方并得到同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变卖固定资产、转让、转租或转包。5、积极配合、协助甲方委派的监管人员开展工作,提升管理效能。6、蛋鸭养殖场区如影响甲方其他项目发展时,乙方应配合调整,但甲方须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7、根据需要开展渔业养殖。

双方协议第四条约定:1、甲方根据乙方生产经营需要,提供一辆交通工具,由甲方人员进行管理,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用油、保险、年检等相关费用列入生产成本。2、双方同意,甲方委派的监管人员1名(月工资5000元)和乙方工作人员6名(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以及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每月人均300元的伙食费均列入养殖经营成本。3、双方约定,在鸭蛋养殖项目所创造的利润中,甲乙双方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进行分成,每年年终结算一次。

双方协议第五条约定: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亏损、安全事故、不良影响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连带责任。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的有效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协议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继续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6年9月,巍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场地交付两原告生产经营,一同交付的还有鸭棚、鸭池、饲料库及相关设备、设施。2017年8月,张贯东、陈召举第一个养殖周期结束。因养殖场鸭棚、鸭池进水、倒塌,张贯东、陈召举认为无法进行下个周期的鸭子养殖,遂要求巍然公司恢复。但双方协商未果。2018年8月23日,张贯东、陈召举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张贯东、陈召举申请证人鹿宪、刘某到庭。两证人均陈述,鸭棚、鸭池系因下雨被山洪冲毁导致倒塌、毁损。

上述事实有张贯东、陈召举提交的合作协议、规划说明书、销售出库单、通话录音、照片、到庭证人证言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四、争议焦点:

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问题,谁来承担。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贯东、陈召举、巍然公司就蛋鸭养殖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但协议明确巍然公司对合作生产经营中的亏损、安全事故、不良影响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故双方之间实际形成牧业承包合同关系。审理中,巍然公司对同张贯东、陈召举继续履行协议并无异议,且双方所签协议仍在有效期内,故双方的《蛋鸭养殖项目合作协议》对张贯东、陈召举、巍然公司双方仍有约束力,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依法继续履行。

关于张贯东、陈召举要求巍然公司恢复养殖设施及赔偿30万元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张贯东、陈召举、巍然公司双方虽对哪一方组织人员对鸭棚、鸭池进行施工有分歧,但双方对巍然公司出资建设相关设备、设施,并在张贯东、陈召举进行蛋鸭养殖前已完好交付给张贯东、陈召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张贯东、陈召举申请到庭的证人证言,涉案鸭棚、鸭池及相关设备、设施系山洪冲毁所致,故鸭棚、鸭池等设施的毁坏并非巍然公司行为导致,巍然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并非巍然公司违约行为所致。虽双方协议约定了巍然公司负责蛋鸭养殖项目所需的鸭棚、鸭池、饲料库、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资金投入和建设,但巍然公司已按照约定将建好的设备、设施交付原告,而对上述设备、设施毁损后的重建、修复并未作合同约定,因此,在双方无合同约定,巍然公司又无违约行为的情形下,张贯东、陈召举要求巍然公司恢复养殖设施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张贯东、陈召举作为承包方,在双方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对承包期间的设备、设施也负有管理和维护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对张贯东、陈召举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贯东、陈召举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问题,合同虽名为养殖合作协议,但从合同的内容来看,被上诉人巍然公司投入场地、设备、设施,上诉人张贯东、陈召举负责经营,被上诉人分享利润而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故该协议实质为牧业承包合同。

关于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问题,无论鸭棚是一审认定的山洪冲毁所致还是被上诉人主张的大雪压塌所致,均是经营期间自然原因导致;上诉人主张是被上诉人故意破坏,而鸭棚是被上诉人的财产,损毁不符合被上诉人的利益,且现场是鸭棚所有支柱中部折断向内倒塌,与外力破坏的特征不符,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该协议仅约定了被上诉人对固定资产投入和建设,并未约定恢复维修问题,但协议第五条约定:生产经营中如发生亏损、安全事故、不良影响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连带责任。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是属于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损失,应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连带责任,故养殖场和设施的恢复、维修所需发生的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六、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牧业承包合同7—协议约定甲方对生产经营中的损失不担责,按协议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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