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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看护用房(耕地上建筑一定违法?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并非违建)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本文作者:卢恩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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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过程中,部分征收部门基于加快征收推进过程、拆迁进度等目的,往往将被征收人于耕地上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等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拆除违建的方式对其予以强制拆除。

耕地上建筑一定违法?设施农业用地建设并非违建

实际上,于设施农用地上的建筑并非一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该种建筑性质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具体来讲,设施农业用地还被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三种类型。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如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而配套设施用地则是指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如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粮食存放场所等。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管理制度,2019年自然资源部专门发布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明确指出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可以得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耕地上建设的建筑并非一律应被认定为违建,对于农业设施用地上的诸如养殖场、看护房、农机具存放场所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不属于违法建筑,而且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位置关系难以避让等原因,甚至可以使用部分的永久基本农田。

因此,在耕地上的建筑非一律以违建进行处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更无权以认定违法建筑为由对其予以强制拆除,而是应当在严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农业设施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具体认定、综合考量,依法依归、合法合理的理清农业设施用地与其他基本农田的法律关系,对涉案建筑作出合乎法律、合乎执法程序的认定。

律师建议: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相当部分农户的养殖场、看护房被当地有关的征收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以“拆违”代替征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对于这一情况,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寻求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的合法拆迁利益不受非法剥夺,通过律师运用行政、司法等维权途径,及时救济自身的合法征收权益,以求获得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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