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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备案的年限(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发出《通知》)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近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主要区分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同时,为避免再次出现类型“大棚房”问题,明确规定:农业产业融合发展中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加工作坊、体验店等用地,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通知》规定,积极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最大限度体现用地支持保障。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和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500头以上奶牛、3000只以上羊或鹿、20万只以上鸡、5万只以上鸭鹅等规模化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限制;种植设施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不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项目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脱贫攻坚、产业强镇、国家农村创新创业园等重大设施农业项目涉及的养殖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可适当放宽。

  《通知》规定,简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程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实行用地备案,由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进行严格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备案。农村居民利用自家庭院进行种植、养殖的,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备案后,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协议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乡镇政府要定期汇总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按季度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畜牧业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市、区)备案情况,年底前统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通知》指出,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乡镇政府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对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管;测算并收取土地复垦费;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复垦进行监督实施并验收;对备案情况汇总上报。省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畜牧业主管部门对全省的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指导政策落实、利用技术手段全面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新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落地实施,有利于满足我省设施农业多样化用地需求,有利于调动地方发展设施农业积极性,对于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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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局联合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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