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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一、裁判理由: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1、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二、案件详情:

原告:

1. 依法确认四村村委会的解除合同《告知书》无效;2.要求四村村委会继续履行《鱼池承包协议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村村委会承担。

被告:

请求驳回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3月20日,四村村委会作为甲方,李军作为乙方,签订《鱼池承包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四至及承包亩数为东至常江鱼池边,西至二村地边,南至马道边,北至四村地边,承包亩数为22.26亩;协议第二条约定:承包期限为期限10年,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协议第三条约定:承包费用采取上打租交费方法,承包费每年每亩交纳600元人民币,即从签订承包协议时分为两次交清,每五年交一次,每次承包费为66780元,第一次在合同签订日交清,第二次在2022年3月21日前交清,如果不交承包费此合同作废,视乙方自动弃权,甲方收回鱼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鱼池里如果养着鱼,给一周的时间清理干净。双方另约定其他事项。

双方签订协议后,李军向四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66780元,四村村委会将上述鱼池交给李军使用。2018年12月,天津市宁河区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蓟运河为一级河道,上述承包鱼池部分位于蓟运河堤外25米范围之内,属于在河道岸线滥占滥用,属于被整改的对象。于2019年7月23日李军之父李瑞林向天津市宁河区宁河镇镇政府承诺将池内的鱼虾清理干净,同时撤除池内的养殖设施,不再继续养殖。于2022年3月1日,四村村委会因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不允许蓟运河堤外25米红线内养鱼和其他经营事项为由向李军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并决定不再收取李军第二个五年的承包费。

四、争议焦点:

《鱼池承包协议书》是否有效。

五、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该《鱼池承包协议书》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综上,2017年3月20日李军与四村村委会签订的《鱼池承包协议书》应属无效。故本院对李军主张确认解除合同《告知书》无效并要求四村村委会继续履行《鱼池承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而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原告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渔业承包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张军主任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公共关系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天津市律师协会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服务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司法局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天津市河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主攻诉讼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刑事合规、知识产权诉讼、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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