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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泥鳅养殖(西昌一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刑拘)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近日,西昌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2021年7月22日至7月23日凌晨,嫌疑人费某某在“拖郎河”流域瑯环段使用地笼网捕鱼,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警。

西昌一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刑拘

接警后,礼州派出所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在嫌疑人费某某家中查获其当日捕获的“红尾巴”(本地又名石刚鳅)、“四川裂腹鱼”及“灰裂腹鱼”“金沙鲈鲤”“宽鳍鱲”“麦穗鱼”等共580余条鱼及捕鱼用的地笼网56副,电捕鱼器机头2组,民警依法扣押相关涉案物品。

(地笼”属于禁用渔具。)

西昌一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刑拘

(“电子捕鱼器”属于禁用渔具)

西昌一男子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刑拘

经讯问,费某某对其2021年7月23日凌晨在“拖郎河”流域瑯环段使用地笼网捕鱼的事实亦供认不讳。

嫌疑人费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在禁渔区安宁河支流“拖郎河”捕鱼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目前,嫌疑人费某某已被西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得到有效保护,对于在禁渔期和禁渔区,采取违禁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西昌公安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一经发现,必严肃查处。警方在此呼吁全市人民高度重视水生态保护,遵纪守法,积极举报身边非法捕鱼行为者,共同保护水生态环境。

来源: 西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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