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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野鸡养殖场(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这个春节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大家都开始变得小心翼翼

积极响应号召

出门戴口罩

不聚集

不吃野味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自国家疾控部门和专业研究者的初步信息都表明,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和SARS一样指向了野生动物。从SARS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始终有人改不了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始终有人利益熏心非法捕杀、收购、经营、出售野生动物……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带来病毒害人

同样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


近日,梁山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时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立案,并会同刑检部门共同展开调查后发布公告。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详情


经调查发现,2018年冬天以来,张某某在梁山县某镇附近的树林里(非狩猎区),多次用弹弓射杀野生动物斑鸠,后以每只3元至5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牟利,共捕杀野生斑鸠1000余只,获利5189元。


李某某非法收购野生斑鸠后宰杀,以每只7元至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冰柜内还查获被宰杀的野生斑鸠死体912只、野鸡死体9只、野兔死体15只。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该批野生动物有朱颈斑鸠167只、草兔4只、雉鸡9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深入座谈讨论,列出进一步调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时积极联系梁山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专家,委托对张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赔偿费用进行评估,拟对张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济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官提醒


任何捕杀、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麻雀20只以上的,将被立案起诉。只要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希望广大市民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济宁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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