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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征地(养殖场拆迁的补偿,两种计算方式)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8|点击次数:

昨天讲到了养殖场拆迁的补偿问题,今天接着讲。

如果无利用就只能进行拆除,因为厂房原本只符合养殖用房的条件现在不能继续养殖也不能从事其他业务,这样建筑就没有任何的变件,现持有权利要求合适的补偿。仅仅在国务院公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执防治条例》中第25条对补偿有简单的规定:确需关停 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拆迁方要给予补偿。具体怎么补偿、遵循哪些规律和补偿方式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我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法,如果确需采取关停关闭,厂房要进行拆除,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予以补偿。尽管征收方不要土地,但是对养殖行业的经营者达到的效果是样的一 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建筑也不复存在,就应该参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二种方法,如果没达到上述后果,则应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主张损失。比如,可以主张机器设备无法再重新利用;机器设备重置价的损失,例如,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是20万,五年不能经营就可以主张100万等。在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形下,可以主张此类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往往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有形损失是能够看到的装修、附属物,或者机器设备无法重新利用等造成的实际性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则来自于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议有盈利等情况,有些企业还可以就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主张。实践中无非包括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即以正规的征收拆迁或民事损害降信司标准。双方可以就主张进行协商,协商不清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这是我们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提供的两种思路。 和民事的

养殖行业关停关闭应该如何补偿,是从上位法立法基本规则中推论出来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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