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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月1日起实施,四川水产养殖业污水排放将有标准)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19|点击次数:

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观新闻记者 田程晨

9月12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实施后,将进一步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标准》还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具体来说,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未达水环境质量要求水域的养殖尾水,可根据水环境保护实际需求,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等10个市,共62个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的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其他9个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部分水域按《标准》要求执行一级标准。

此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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