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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和养殖的区别(【以案释法】弄清野生或驯养,很重要)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1|点击次数:

【以案释法】弄清野生或驯养,很重要

来源:扬州市检察院 作者:顾广绪

“谢谢检察官,没想到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是上诉人赵志斌走出法庭时说的话。赵志斌所涉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尘埃落定,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改判意见,在法定刑以下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涉案猕猴可能非野生

2019年3月12日,扬州市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二审检察人员初步阅卷后发现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两名上诉人因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猕猴(国家二级野生动物)13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而两人的上诉理由只简单写了量刑偏重几字。检察人员决定讯问原审被告人。

“检察官,我想先咨询个事情,你们二审程序是不是走一下过场,案件可能不开庭就直接维持原判?”这是二审检察人员提审赵志斌时,对方开口说的第一句话。

随后,他们进行了三个小时的详细交流。检察人员发现涉案猕猴全部为新生幼崽,都是上诉人从路边猴子班子或者猴厂购买来的,它们来源野生户外的可能性很小。另外,两名上诉人自称有稳定职业,并非以贩卖野生动物为业。其中,赵志斌是一名卡车物流司机,经常路过河南省新野县。这些情况,一审都没有载明,若这些涉案猕猴确实非野生,那么该案一审判决或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送货途中路边买猴

虽然涉案猕猴经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在案材料并没有查明猕猴来源,更没有区分驯养或原始野生。为此,承办人翻阅国家地理和新野县地方志,发现新野县人工繁殖猕猴的历史长达百年,被称为“中国猴戏之乡”。于是,扬州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查明案件疑点。

侦查人员来到上诉人任职的物流公司,调取案发时段的送货记录和行车轨迹,发现上诉人确实多次经过新野县。后侦查人员赶往新野县,通过走访谈话、查阅资料、拍照固定等方式,进一步查明该县确实有人工饲养猕猴的历史传统,驯养猕猴技术成熟,当地有经营资质的猕猴养殖场达30余家,该县路边买猴、耍猴的情形随处可见。

同时,侦查人员还补充调取当事人职业背景、家庭情况,发现两名上诉人案发前确实具有正当职业。他们销售猕猴每只加价2000元左右,共获利不到3万元。而猕猴买家也均是以饲养宠物为目的,没有食用、虐杀等恶劣情节。

推动二审改判

拿到这些新证据,同时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检察人员确信涉案猕猴系人工驯养猕猴。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审判决具有法律依据,但13只猕猴、规模化繁殖驯养、宠物饲养、追回11只、获利3万元及被告人有正当职业等情节交织在一起,刑罚十年有期徒刑……检察人员决定把这些事实和新证据整理好,提交会议讨论。

会议中,大家认为从司法理念角度出发,刑罚唯数量论已不合时宜,而从司法实践方面,2016年最高法答复过国家森林局,明确指出:出售驯养野生动物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出售原始野生动物。

检察人员决定从三个方面论证在法定刑以下对上诉人减轻处罚的理由:首先,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涉案的13只猕猴全部为人工驯养的三、四代猴,出售行为对野生猕猴物种和自然生态链造成的破坏明显较小。其次,上诉人有正当职业,并非以出售猕猴为业,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买家均以饲养宠物为目的购买猕猴,没有发生食用、虐杀恶劣情况,其中11只猕猴均被顺利追回。最后,两高近年来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都表明“数量+情节”全面考量才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量本案的立法背景、物种现状、主观恶性、客观危害、获利大小、追回情况等重要情节,应当呈报最高法,在法定刑以下重新量刑处罚。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和补充质证,合议庭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新证据,并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019年7月15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两次讨论,认为此案的确存在特殊情节,严重影响量刑结果,决定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二审判决将上诉人赵志斌的刑期由十年改判为六年,上诉人董红岩的刑期由八年改判为五年零六个月,并启动层报最高法核准程序,两名上诉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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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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