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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养殖的告知书(致瓦房店市畜禽养殖业户的一封信)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1|点击次数:

为加强瓦房店市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提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近日,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发出《致全市畜禽养殖业户的一封信》,现将畜禽养殖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需办理与自身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环评审批及排污许可等相关环保手续。

二、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污水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污水未经有效处理不得直接排入环境,如弃置于荒山、荒地、林地、河堤、沟渠、坑塘等处,或者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禁止露天晾晒鸡粪。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设置粪污处理区,建设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没有粪污处理设施的应补建。

六、畜禽粪便作为肥料应充分腐熟,达到相应的技术标准,施用时间、方法和用量应科学合理。不得以“还田”“施肥”的名义,过量、过季施用于耕地和果园,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七、规模养殖场应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农业农村部门。养殖业户还应建立畜禽粪便(含污水)处置利用台账,认真记录产生量及去向。

八、养殖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避免出现异味扰民情况。鼓励养殖场(户)采取投放发酵菌等有效方法消除异味。

九、养殖取暖锅炉排污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荐使用生物质、天然气、电等燃料。

瓦房店生态环境分局由衷希望广大养殖户能够严格遵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护好生态环境。对于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将面临严肃查处。(瓦房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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