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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浩宇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高速公路上救火被车撞伤,法院判决 拒绝让好人“吃亏”)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看见他人驾驶的货车着火了。救还是不救?善良的金某果断选择停车救火,却被后方驶来的车撞击受伤,该怎么赔?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好人受伤”案,拒绝让好人“吃亏”。

  2021年7月12日晚,家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木门店镇崇仙村的金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发现闫某驾驶的安徽省亳州市浩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车着火。金某帮闫某救火时,杞县胡强汽车有限公司的张某驾驶车辆撞击了着火的货车,致使救火的金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伤情严重,支出医疗费14万余元,且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股骨粗隆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此事故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金某无责任。因各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金某诉至宁陵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帮助他人救火时,不幸遭遇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而金某所受损害的原因系在高速上帮助他人救火,具有社会正能量价值,另该事故致使金某无法继续从事司机工作,法院酌情增加了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判决赔偿金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现行的社会风气弱化了“好人有好报”的氛围。面对他人的困难,施助者往往担心再承担上“莫须有”的赔偿责任,不敢轻易当好人、做好事。本案以判决的形式向社会大众传递了“好人有好报”的裁判理念,使得社会大众在做好事时有底气。同时对提倡助人为乐的社会氛围、传导美好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践行诚信、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宁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员额法官吕春元告诉记者,本案中金某义务救火行为充满社会正能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点赞和褒奖,法院也以判决的形式向社会支持和倡导了这种助人为乐的美好道德风尚。“暖心的故事固然动人,但还是要提醒:大家平安出行、安全回家才是最大的幸福!”吕春元说。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边丽娜 李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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