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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禽养殖申请(淘来野生动物把自己“送进”法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淘来野生动物把自己“送进”法网


淘来野生动物把自己“送进”法网

  在山东阳谷,李晓飞经营着一家珍禽养殖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李晓飞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地“淘”来两只豚尾猴,一只东方白鹳,还有一只金雕标本。2020年11月,阳谷县公安局以李晓飞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阳谷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该案的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犯罪主体认定不明,随即启动侦查监督程序,最终依法追诉李晓飞所经营的公司涉嫌犯罪。

  2021年1月20日,阳谷县法院全部采纳了该县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珍禽养殖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李晓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还采纳阳谷县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意见,责成被告单位在十日内通过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为吸引游客,违规购买野生动物

  2020年6月,阳谷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接到该院案管中心的电话:“新受理了一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案子,来拿案卷,还有物证。”检察官走进案管中心办公室后,被眼前的一个“老鹰”吓了一跳,走近细看,是一个动物标本,张开的双翅,锐利的眼神,竟像活的一样。拿到物证后,检察官立刻着手展开审查……

  2011年初,李晓飞和朋友在阳谷县开办了一家珍禽养殖有限公司,紧接着申请办理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主要养殖天鹅、鸿雁、孔雀、鸳鸯等珍禽动物。后来,李晓飞在养殖场内开办了一个观光游乐园。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李晓飞开始琢磨“淘”一些有意思的动物,放在游乐园内。

  2018年4月,李晓飞去河北保定一个宠物市场闲逛,看到一名男子的汽车后备厢内有很多标本。李晓飞看上了一个栩栩如生的金雕标本,并以2000元的价格成交。同年9月,李晓飞在辽宁鞍山某宠物市场,以1800元购买了两只全身黄色的小猴子。两个月后,他又在浙江湖州花鸟市场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东方白鹳。

  在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违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李晓飞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心知肚明,但是仍然怀着侥幸心理。最终,公安机关在向李晓飞核实其他案件线索时,在其养殖场内发现了涉案的豚尾猴、东方白鹳和金雕标本,由此案发。

  到底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

  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依法传唤李晓飞进行讯问。当被告知经鉴定涉案两只猴子系豚尾猴时,李晓飞表示,“我买的是两只小猕猴呀,怎么就成豚尾猴了?”李晓飞的辩护人也提出涉案野生动物几经转换饲养,可能导致野生动物混淆,检材来源不合法的问题。针对这一意见,检察官发现对于鉴定意见显示的两只豚尾猴,公安机关并无扣押清单及照片,辩护人的意见不无道理。

  面对公安机关在扣押及鉴定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的问题,检察官随即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一方面关于扣押,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扣押情况说明,补充了珍禽养殖场工人的证言,能够证实扣押的经过;另一方面关于寄养周转过程,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寄养及周转的情况说明,询问了寄养的两家动物园的负责人,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两只猴子后,因猴子为公安机关扣押均为单独饲养,不存在与园内其他猴子混淆的情况。

  经过补充侦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鉴定的两只猴子为在李晓飞养殖场内扣押的两只猴子,李晓飞及其辩护人对此也表示认可。

  弄清楚全部案件事实,检察官认为本案并非李晓飞自然人犯罪,而是其经营的珍禽养殖公司单位犯罪,按照规定应当对涉案单位予以追诉,并建议法院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为了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收到文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在今后办案中严格执法,杜绝瑕疵。

  李晓飞被抓获归案后,担心将来法院一旦判决,自己的企业该怎么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李晓飞的珍禽养殖公司合法经营,并且在养殖过程中不存在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还高价买食材喂养野生动物。如果李晓飞一旦被判处实体刑,珍禽养殖公司则无人经营,养殖场内众多珍禽动物不知该何去何从。

  阳谷县检察院鉴于李晓飞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对珍禽养殖公司、李晓飞提起公诉,并对李晓飞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双管齐下推动深层问题治理

  “野生动物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我们不仅要对野生动物类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更要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优势,提升野生动物保护效果。”阳谷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对办案检察官提出明确要求。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李晓飞的行为在涉嫌刑事犯罪的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审查后,认为李晓飞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且侵犯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涉案东方白鹳、豚尾猴已得到妥善安置,在公益诉讼中,无需对涉案野生动物的安置事宜提出诉求,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单位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随后,阳谷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进行调解,该县检察院与被告单位自愿达成协议,珍禽养殖公司十日内对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行为在省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截至目前,被告单位已按期将上述内容落实完毕。

  案件虽然顺利办结,留给检察官的是更多的思考。为了堵塞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方面的漏洞,动员社会力量全部禁止交易,该院检察官结合办案梳理了近三年受理审查起诉的非法狩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该县林业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辖区野生动物饲养企业加强监管,及时加强野生动物知识宣传和宣讲工作,通过多渠道全方位保护野生动物。林业部门收到建议后,制定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并将整改措施及时向阳谷县检察院予以反馈。

  全国人大代表、冠县冠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三班运转副主任李亚新告诉记者,“阳谷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和检察建议工作双管齐下的做法,为维护大自然的多元化生态作出了积极探索,同时也体现了基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题图设计:任梦媛)

来源:检察日报 卢金增 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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