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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停养殖场(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引言

随着环保政策的持续推进,养殖场面临征收拆迁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实践中,有些建成已久的养殖场一般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有部分也办理了畜禽养殖的行政许可证,但办理环评手续占极少数。那么,养殖场一旦被划为禁养区后,如果因缺少环评手续,养殖场被关停后会给补偿吗?

一、基本案情:

赵某养殖场始建于1999年,由于经营年限比较久,祖孙三代都在经营该养殖场,并投入了不少资金。2003年,养殖场扩大了规模,建筑面积接近8000平。赵某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防疫证,未办理环评手续,后因市政建设城区的扩建,2014年开发商在其不远处建起了商品房。2017年,赵某养殖场因遭到居民举报将其关停未能拿到补偿,因此赵某不知该如何维权。


二、律师分析:


首先,对本案事实情况反映关停原因,是因为企业厂区距离居民区太近,不符合卫生防护安全距离,且又属于举报性关停。近几年,国家在环保整治方面进展的如火如荼。环保关停属于国家大的方针政策,且环保标准无上限。对于距离居民区比较近的养殖场势必是要关停的,但是也有例外,企业遭遇环保关停能否获得补偿,是取决于企业成立的时间先后。


其次,赵某养殖场在1999年就已经建成,2003年因企业业务需要扩大了规模,2014年开发商开始建设商品房,从时间上来看,企业建成时间是在居民区之前就一直存在的,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 》规定,企业并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养范围内,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根据上述,该养殖场建了十多年以后居民楼才建起,这并未违反《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这跟“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同一性质。所以关停可以,但需给予合理补偿,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规定。


最后,针对关停应不应当给予补偿,这就需要审查我们自身的合法性,为争取合理补偿做好准备。如果企业本身存在违法之处,要想争取关停补偿那是相当困难的。比如,有没有申请办理有关环评手续?企业有没有工商、卫生防疫证?环保设施有没有安装?这些都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没有办理环评手续,但是,因为经营时间有一定历史年限,当时也有相关行政部门允诺、认可才建成,若在生产经营场地建立之时,旁边并没有居民小区,小区是之后建立,这就属于当时的规划以及环评未做到位。也就是说,养殖企业已经存在,要么拆迁搬离,再建居民小区;要么就不能建这个小区。这里可以追究规划上的责任,以及当时取得环评影响这方面的责任。另外,居民小区当初是怎么做的规划,怎么做的环评,怎么能把居民小区建在离危险行业这么近的地方,这都是可以反过来追责的。如果是建居民小区在前,开养殖场在后,这个时候要看当时是不是取得了政府部门的认可,如果没有,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如果取得了,那么政府部门有失职的地方,就可以要求进行国家赔偿。这是由于失职行为造成了后续的损失,就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三、维权建议:


养殖场被关停,拿不到补偿应如何维权?



1.关停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在律师实务当中,企业关停涉及到三个主体:


第一是职能部门,就是县区的环保局、安监局、发改委。


第二是行政机关,县市区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机关以及县市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例如街道办。以及县市区行政机关独立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来实施关停行为。


第三是村或者村民小组。在这个关系当中所处的角色,就是为了解除与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或者说在有产权物权纠纷的时候,作为一个主体出现。因为它不是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而是村民自治机构。


2.关停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不论环保局也好,乡镇行政机关、管委会也好,在执行这个行为的时候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做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你在限期内进行关停。如,必须在15日内进行关停,否则乡镇行政机关就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关停。


3.建议不能自行关停,如果行政处罚下达了,以后自己执行关停,后面就没有行政强制的问题。如果没有自行关停,后面就要行政强制关停。在实务当中所涉及的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的基本性法律规范。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先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也可以要求举行开听证,然后作出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进行复议、诉讼。对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复议、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条


(1)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3)如果企业合法性没有大的方面的违法,我们下一步才能理直气壮地争取补偿。对于环保禁养关停我们原则上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必然要求。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必须落实《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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