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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法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适用

问题一: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恶臭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原环保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6】1591号)对规模以下养殖造成恶臭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答复。内容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环境污染防治义务。《请示》中提及的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院落进行小规模畜禽养殖的行为,适用2015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和答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造成恶臭违法行为可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处罚。

问题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污水外排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对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水外排问题,除要求养殖户负担其自身环保责任外,有关政府应承担起组织和管理职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畜禽散养密集区,法律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所以所在地政府如果因组织不利造成畜禽粪便污水外排的,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要灵活掌握执法尺度。

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外排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执法过程中,要区分情况,根据具体事实掌握执法尺度。

对于在自家农舍养殖畜禽,存栏数不多的养殖户,如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既要教育其加强管理,消除环境影响,又要与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沟通,建议其加强组织畜禽粪便污水收集工作,避免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养殖畜禽数量较多,养殖时间较长,对环境造成影响较重的,应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作出规定的,依据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行政机关应及时复查,督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问题三:在禁养区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是否能够责令拆除?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禁养区从事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可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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