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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除养殖小区(一纸通知认定违建,苦心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被强拆,责任该谁担?)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2|点击次数:

“这是我们倾家荡产办起来的养殖场,你们凭什么强拆?”2019年,姜某夫妇的养殖场因为影响行洪而遭到拆除,姜某夫妇不满市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要求市行政机关作出赔偿。


市行政机关却认为,“养殖场是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姜某夫妇无权要求赔偿。”姜某夫妇很是气愤,两度将市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一纸通知认定违建,苦心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被强拆,责任该谁担?



愤愤不平,未给予补偿,养殖场却被强拆


姜某夫妇家住吉林省某市,长期居住此地,是该地区的居民,他们提起起诉某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胜诉后,但依然拿不到赔偿款一事,姜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奈。


姜某称,自己出生在吉林省某农村的一个大家庭里。“家中除了父母,还有两个姐姐,两个弟弟。”姜某一家人都是农民,自结婚后姜某便打算靠养殖为生。


2011年,姜某夫妇通过多方努力和四处筹款,终于在本村办起了养鸡场,因为善于经营,口碑良好,销售有渠道,姜某夫妇的养鸡场办得风生水起,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并为此成立了自己的养殖专业合作社。


然而,一件让人无法预料的事情发生了。


2019年11月15日,姜某夫妇所在某市的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执法人员向姜某和妻子送达了《关于清除江道阻水建筑物的命令》,称姜某夫妇的养殖场位于江道行洪区范围内,对行洪有影响,要求10日内自行清运设备及清除建筑物,恢复原貌,否则将组织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强行清除,自担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姜某夫妇接到通知,简直是晴天霹雳。因为一旦拆除,就意味着当年倾家荡产办起的养殖专业合作社苦心经营到现在,就将要毁于一旦,这让姜某夫妇心急如焚,日夜难安。


此后,因姜某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自行清除,市行政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竟组织了大量人员将姜某夫妇的养殖场及包括在内的多家养殖场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跟据当时在现场人员告知,现场有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防暴警察和当地派出所警察等。没过几日,乡行政机关又组织人员对姜某夫妇养殖场的废墟进行清理,并将地上物品全部拉走处置。


这次强拆给姜某夫妇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在遭遇强拆后的姜某夫妇满腔怒火,奔走于省市的各个部门寻求救济,但都无济于事。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冷静过后的姜某夫妇明白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正真达到维权的目的。于是,姜某夫妇决然赴京,及时找到了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吴少博律所指派崔明杰律师代理此案。


一纸通知认定违建,苦心经营多年的养殖场被强拆,责任该谁担?


追根溯源,查明真相,全面了解案件始末


崔明杰律师受姜某夫妇委托后,在前期的案情了解过程中,经过缜密细致的询问后,崔明杰律师得知,原来在2011年,姜某夫妇在建设养殖场前就依法办理了养殖用地手续及营业执照,现场选址经过了国土部门的踏查,国土部门也进行了用地预审,并且在养殖场建成后还获得了政府的10万元奖励。多年来,姜某夫妇一直在该处用于养鸡经营。


2018年6月,市行政机关发布了《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认定姜某夫妇养殖场位于禁养区范围内,要求姜某夫妇自行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姜某夫妇无奈,只能停止养殖。但在此之后,市行政机关并未按照该《通告》规定,对姜某夫妇养殖场进行补偿,姜某夫妇的养殖场就一直处于关闭状态。


2019年,市行政机关以姜某夫妇违反了《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之规定,将姜某夫妇的养殖场视为违法建设。


直到市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姜某夫妇送达了《关于清除江道阻水建筑物的命令》,内容载明:“要求姜某夫妇在命令下达10日内自行清除两栋建筑物,恢复原地形地貌,逾期不清,市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将组织相关单位强行清除,所需费用全部由设障者承担。”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仅判决市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


崔明杰律师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未履行合法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于是指引姜某夫妇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行政机关2019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姜某夫妇二人养殖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20年8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崔明杰律师提出,姜某的养殖场是经过某乡相关部门、市畜牧局、市国土部门的同意批准后依法建设的,某市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作出姜某夫妇的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仅凭《清除江道阻水建筑物的命令》就强行将姜某夫妇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而且通知也未确定应拆除养殖场的建筑面积的内容;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除此之外,崔明杰律师补充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违章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而市行政机关向姜某夫妇制发《关于清除江道阻水建筑物的命令》,虽然该命令确认姜某夫妇违法建筑坐落位置,但未认定违法建筑的四至和面积。因姜某夫妇在该区内建筑几千平方米的养殖场,具体哪些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应予强制拆除不清。


《命令》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该通知也未告知姜某夫妇救济途径和期限,侵害姜某夫妇对市行政机关认定其鸡舍为违法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救济权利。市行政机关在姜某夫妇救济期限内,将姜某夫妇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法庭上,市行政机关辩称,市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清除命令及组织清除符合法律规定。姜某修建的两栋鸡舍在江两岸堤防之间的行洪区,严重影响江道行洪,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市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对建筑物强行清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天意弄人,在审判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行政机关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虽未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对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执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属于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


鉴于该案未办理规划审批的养殖场已被拆除的事实,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判决,但仅判决某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姜某夫妇的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而姜某夫妇所主张的建筑物、构筑物损失因其未取得合法建设的审批手续不属合法权益,不予以赔偿。


坚持信念,继续上诉


接到长春市人民法院判决时,虽然仅是判决强拆行为违法,未大获全胜,但是这也大大加强了姜某夫妇的维权信念!


于是,在崔明杰律师的帮助下,姜某夫妇再次将市行政机关起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某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养殖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市行政机关赔偿各项损失。


法庭上,市行政机关仍然坚持,“案涉养殖场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姜某夫妇无权要求赔偿。”


姜某对市行政机关的“无权要求赔偿决定”哭笑不得。他说,官司打了一年多,虽然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但赔偿款却一分钱都还没有拿到。


姜某夫妇称:“最初建养殖场都是经过行政机关批准才建设,不存在私自违法建设的情况,市行政机关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认定我们的养殖场是违法建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此外,市行政机关执行强拆之前根本就没有通知我们,更没有将屋内物品搬离并制作清单,而是直接实施强拆,这明显违法,我们有权利申请赔偿。”


庭审中,因市行政机关没有向法院提交拆除姜某夫妇建筑物前的有关养殖场状况的清查登记,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亦未达成一致意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姜某夫妇的养殖合作社被拆除的建筑物系养殖畜禽用房,该建设用地行为应按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申请用地前,姜某夫妇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姜某与土地承包人冯某签订了用地协议,并办理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备案手续。


此外,姜某夫妇合作社自养殖用房建设完成至被禁养前已实际经营多年,已经对行政机关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利益,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拆除前应依法予以相应补偿。某市行政机关在未予以相应补偿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了案涉养殖用房,对姜某夫妇合作社因强拆所遭受的合理损失,其应当予以相应赔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


苦尽甘来,两次审理维权终胜诉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采纳了崔明杰律师的意见,作出了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某市行政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针对姜某夫妇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赔偿请求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案件进行到这一步,市行政机关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自此姜某夫妇养殖合作社强拆补偿维权案圆满结束。




本案令人深感畅快之处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更是在于姜某夫妇对崔明杰律师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盼望支撑。因此,征收拆迁期间,如果被征收人不愿意在补偿问题上妥协,往往都会遭遇违法征收的风险,其中包括强推土地以及强拆地上建筑物更是屡见不鲜,但是只要大家提前收集好证据材料,因违法强拆行为所受到的损害,最终都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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