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济宁养殖场怎么骗(养殖场里生产假农药,这个团伙卖了215万判了15年)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1-26|点击次数: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30日讯 近日,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一个大肆生产假农药,销售金额215万余元的犯罪团伙提起公诉,该案被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部门2019年度典型案件”。

2014年初,王某春看到农药这个巨大的市场能赚钱,就动了歪心思,打起了生产假农药牟利的主意。他在济宁市梁山县独山村附近租了一处废旧厂房,购进了一批原料和外包装,私自生产起了多家品牌的假农药。后来,由于环保查的严,厂子开不下去了。

2018年3月初,利益熏心的王某春重操旧业。他联系毕某在杨营镇附近租了一养殖场进行生产。没想到,干了不到一个月,由于环保查的严,厂子又开不下去了。

2018年6月,毕某又在黑虎庙镇租了一处养殖场。养殖场在一片树林里面,位置很隐蔽。整个生产、销售过程分工明确。王某春的儿子王某辉提供银行卡帮助王某春结算假农药款、接送工人上下班;王某勇负责运输假农药并办理托运手续、代收货款;毕某则负责管理厂房内的工人。

2018年10月28日,王某春、王某辉被抓获。

据王某春交代,他们主要生产灭杀地下害虫的农药,冒充“克百威”“毒辛”“地虫杀”“毒死蜱”等品牌,基本上是换汤不换药,就是改改名字。

经查,2014年1月至2019年9月,王某春、王某辉、毕某等8人在无任何生产资质的情况下,在生产农药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共生产假农药近2700吨,并以每吨800元-12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山东省内临沂、聊城、潍坊及辽宁、福建等地,销售额215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2019年7月17日,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春、王某辉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90万元;被告人王某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均获刑。

闪电新闻记者 杜玉洁济宁报道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