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经鹦鹉养殖(贩卖30只费氏鹦鹉,诉重罪还是不起诉?江苏检察机关这样践行“司法良善”)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新闻背景
红色的鸟喙、白色的眼圈配上绿色的羽毛,漂亮可爱的费氏鹦鹉被称为“情侣鹦鹉”,吸引了大量宠物爱好者的目光。然而,很多人不知道,包括费氏鹦鹉在内的一些鹦鹉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捕杀、贩卖触及法律红线,有人因此身陷囹圄。
近日,徐州铁路检察机关对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为何作出如此决定?其背后有何司法考量?带着问题,《法治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 通讯员 卢志坚 王震
王某喜极而泣,边哭边抱住了承办检察官范璞。
这是近日江苏徐州铁路检察机关对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后发生的一幕。
原来,一年多前,王某等3人因为贩卖费氏鹦鹉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王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她对检察官说:“人工繁育了不知多少代、养在笼子里的鹦鹉也叫野生动物?几十元钱一对,都烂大街了,也算珍贵、濒危?”
如今,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让她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出售费氏鹦鹉
原本面临重刑
今年34岁的河南商丘女子王某,离异后一个人带着患病的女儿,生活颇为艰难。为了挣钱给女儿看病,借着商丘是全国最大观赏鹦鹉繁殖基地的便利,2019年她开始学着养起了费氏鹦鹉。
2020年9月上旬,王某以每对25元的价格,将30只费氏鹦鹉销售给了当地的鸟店经营者田某。随后,田某又将上述鹦鹉连同自己从他处收购的14只,共计44只费氏鹦鹉,以每对35元的价格转售给江苏省新沂市鹦鹉养殖户刘某。
9月16日,该批鹦鹉在徐州汽车站转运时被徐州警方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又在王某的家中起获147只同类型鹦鹉。经鉴定,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费氏鹦鹉,被核准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禁止交易。王某等3人到案后,先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驯养、繁殖的相关物种,定罪量刑上也未区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与野外种群。王某、田某和刘某的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交易10只费氏鹦鹉,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王某实际卖出的30只费氏鹦鹉尚不足400元,获利更是微乎其微,如果最终被判重刑,对王某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分管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钟帅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后,对该案涉及的情况开展了进一步调查。原来,原产于非洲的费氏鹦鹉早在20世纪初就在美国人工繁育成功,而商丘当地养殖户对费氏鹦鹉的人工繁育历史已有20余年,且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是当地不少人脱贫致富的途径。
与此同时,网络上频频出现的“鹦鹉案”舆情,也重创了商丘鹦鹉养殖业,多名鹦鹉养殖户被多地公安民警带走。在疫情影响下,当地养殖产业几乎停摆,在栏鹦鹉养不起、又不敢卖,一些养殖户面临着返贫风险。
广泛听取意见
必须慎重对待
法律条文虽然“冷冰冰”,但司法尺度在细致把握中却有“良善”。
该案被迅速上报到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要求“不要机械司法,要充分调研,妥善处理该案”。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组织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加强研判。
“有关司法解释未区分野生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工繁育观赏性动物的司法处理过重,不符合大众的认知和预期,也不符合野生动物保护实际,必须慎重对待。”多数意见集中认为。
就在办案期间,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掌握全国人工养殖鹦鹉情况,一方面为准确适用《意见》打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徐州这起案件努力办成‘铁案’打基础。”2021年2月至3月,江苏省检察院又指导和支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专题调研。
调研组咨询了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苏省林业局、河南省林业局和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阅了国家林草局有关商丘市观赏鹦鹉人工养殖交易情况的调研报告,对部分鹦鹉养殖场进行电话调查,并参考相关专家论证会意见。
经过全面了解,费氏鹦鹉目前在我国野外无食物链、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其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商丘市目前有养殖户934家,从业人员1864人,年出栏量1000余万只,约占全国的70%,年产值2亿至3亿元,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由于鹦鹉养殖门槛较低,鹦鹉养殖户多数为老年人及无业在家的妇女,其中部分为贫困户,鹦鹉养殖是当地的扶贫产业。”调研组负责人、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贺小雄介绍,通过专门举行公开听证会,广泛邀请律师、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侦查机关代表参加,初步形成定罪轻缓处理和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意见。
2021年6月24日,徐州市检察院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此案社会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此案不宜作为刑事犯罪打击。
加载专用标识
完善司法解释
为妥善解决此案法律问题和案件背后的民生问题,江苏省检察院组织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上报最高检,建议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进行科学更新、对有关动物资源案件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完善。
而解决鹦鹉养殖困难的情况,也在不断出现转机。商丘市政府推出相应民生举措,对于不愿继续养殖鹦鹉的商户,由市县政府拿出补贴,对费氏鹦鹉进行妥善安置,对养殖户办理低保或安排就业。
本案办理期间,2021年4月2日,国家林草局发函,决定在河南省先行对费氏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对确属人工繁育的、来源合法的费氏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后,凭标识销售、运输。
4个月后,江苏省检察院要求跟踪了解试点情况,调取王某等人案件相关证据。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回复并提供了大量材料。
在持续补证、调研、跟踪试点情况的基础上,10月15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开放式检委会会议,邀请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其间,正值2021昆明生物多样性会议召开。
检委会会议上,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保护成为大家发言的高频词。江苏省政协委员、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院院长阮宏华发言认为,生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是动态、不断变化的,这起鹦鹉案的社会危害性从生态系统来说,没有直接的损害,不能把责任直接打到养殖户身上。
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王某等3人非法交易费氏鹦鹉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我再次代表商丘养殖户感谢你们,给你们点赞!”一直关注此案、并参与调研的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科长许丽得知此消息后感慨道。
“这份不起诉决定经过了全省三级检察院的充分论证、研究,来之不易。”贺小雄说。
11月12日,徐州市检察院赴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做好人工繁育鹦鹉办证许可和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加强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培训宣传。随后回访了当地部分鹦鹉养殖户,看到继续养殖的养殖户已经取得了人工繁育鹦鹉许可证,养殖的鹦鹉脚上安上了专用标识的脚环。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球蟒、白狐、捕鸟蛛、海龟、陆龟等珍稀野生动物,成为少数个人饲养的新宠,甚至通过短视频传播,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而其中涉及的“法律红线”问题,也有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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