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农村种植与养殖设施(设施农用地相关技术问答)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2|点击次数:

目录

一、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二、哪些类型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三、设施农业用地有面积大小限制吗?

四、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吗?

五、设施农业用地怎么办手续?

六、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怎么办?

七、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了,怎么处理?

八,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完成后怎么合法使用?


什么是设施农业用地?


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转助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直接用于或老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包含:

1、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种子种苗繁育--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者PC板连栋酒室用地(含灌氙水渠、梗外配套蓄储水池、场内道路等)

2、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畜禽舍(合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格奶间),隔离带(含围墙、防控沟)用地,排水(河)沟等

3、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工厂化等陆基设施养殖场所(含紫育车间、养殖集装精、设施养殖池、进排水渠道、蓄储水池、循坏水处理池,场内道路等。

(二)辅助设施用造包含:

1、用于作物种植的辅动设施用地--播种间、播种催芽室、育苗室,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海)管护房、排灌站、副产物处理、栽培基质及有机肥生产用地;

2、用于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畜禽有机物处置(含堆肥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尾水处理、消洗转运场所、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自用饲料贮存加工场所;

3、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用地--生产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处理等技术设施,水泵配电及其它必要管理用房,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堆修车问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扬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县圾自然资源主营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哪些类型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

(一)以下情况按建设用地管球,必须按相媒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1、经营性粕食存储、加工,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

3、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水久性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展销等用地。

(二)以下情况不需要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1、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联塑料大棚,日光温室;

2、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

3、利用规状坑塘水面建设的非硬化养殖池塘等

4、利用现状且不破坏耕怍层的原有农用道路、排水沟,生产用池。

设施农业用地有面积大小限制吗?

种植和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应按下列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

1 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其中,生产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2 畜离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其中,生产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圾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被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占用耕地吗?

严禁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占用一般耕地,确实需要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纳入项目所在县(市、区)年度耕地“进出平街”总体方案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占用畊动的流程:涉及将讲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主体应当提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情况1:已纳入本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位置,规模未发生变化,可按程序签订用地协

情况2:未纳入本年度讲地”进出平渐“总体方案的:应按以下程序将畊地转出实施要求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再签订用地协议

1、以项目为单位开展申报一般耕地“进出平衡”;

2、乡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初审意见,并征求具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转出”耕地的审核意见,拟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不同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回复项目申请人

设施农业用地怎么办手续?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需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项目选址

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或少占耕地,用地类型、建设内容和用地规模应符合要求和标准。

2、用地协商

用地主体,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单包经营权人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条件,恢复要求及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

3、答订用地协议

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告10个工作日,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用地协议。

4、办理用地备案

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用地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提交用地协议,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跨乡镇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5、信息上图入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主营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备案信息在省系统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作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营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围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设施农业用地不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设施农业用地涉及违法用地的,须依法查处到位后方可按规宁办理设饰农业用地新案。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范围发生变化,怎么办?

已经办理过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由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更改上图入库内容。除续期外,均需上传变更后的士地利用状况用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更新。

1、备案信息变更涉及备案范围调整:新增用地部分按照新增单独项目进行备案和上团入库。新增的面积及规模,应当结合原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面积及规模统筹核定,项目名称注明为原项目改扩建。

2、备案信息变更不涉及备案范围调整:用地主体将原备案文件,相关变更材料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慎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营部门,所在圆级自然资源主营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核验,核脸通过后由县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系统变更上图入库信息。

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了,怎么处理?


用地主体决定停止生产需终上备案,由用地主体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据所在县级自然资通主管部门在省系统中批销该项目备案信息,用地协议约定使用期属满或用地被撤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屈满或者被撒销备案,用地主体息当在使用期满之日6个月内将用地恢复为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水田必须恢复为水田。

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完成后怎么合法使用?

设施农业用地完成备案手续后,应作为农业用途使用。用地主体不得搐自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以下用途。

1.不得指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

2.不得白改变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性质用于其他经营

3.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

对用于非农业用途且不按照相关要求整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撒悄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报所在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系统中撤销该项目备案信息。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