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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收购合同(关于“二师兄”,韶关一农牧公司和养殖场打官司,法院判决→)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2|点击次数:

近日,

武江法院龙归法庭

成功调解一起合作养殖合同纠纷案,

促成涉案农牧公司

和养猪场自愿解除养殖合同。

2020年2月,

涉案农牧公司和养猪场

签订了肉猪合作养殖合同,

约定农牧公司每年向养猪场

支付合作饲养费33.6万元,

并预付合作保证金33.6万元,

由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

养猪场开展生产过程中

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若因污染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视为养猪场违约,

农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且不负解除任何赔偿责任。


关于“二师兄”,韶关一农牧公司和养殖场打官司,法院判决→

(图源:网络)


然而,合作期间,

养猪场因养殖废水污染问题,

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农牧公司就此情况多次和养猪场协商,

但养猪场始终未按要求整改,

致使农牧公司无法继续生产。

为此,

农牧公司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

养猪场向其返还停产期间的

饲养费10.6万元、

合作保证金33.6万元。


关于“二师兄”,韶关一农牧公司和养殖场打官司,法院判决→

(图源:网络)


养猪场及其经营者则提起反诉,

认为农牧公司在生产过程中

损坏了养猪场的部分设施设备,

要求农牧公司赔偿养猪场修复费用5万元。


关于“二师兄”,韶关一农牧公司和养殖场打官司,法院判决→

武江法院龙归法庭受理案件后,
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
对养猪场经营者
放任养殖废水污染环境的行为
作出否定性评价,
劝导其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
建议农牧公司对养猪场履约过程中
产生的合理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逐步削弱对抗情绪,
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解除合同,
养猪场退回农牧公司

保证金33.6万元,
农牧公司补偿养猪场

租金损失8.4万元。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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