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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四服务两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2|点击次数:

条友私信咨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问题,现统一回复如后。按照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充分细致的市场调研,结合自身资产资源区位优势,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在章程中记载业务范围,提交设立大会或者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场监管局审核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服务两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设立登记审核表

一是开展农资统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为其成员统一购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因为集中统一采购量大,在与大中型农资企业谈判中居于有利地位,能够得到重视,得到最为优惠的批发价格,同时确保农业投入品质量。

二是开展农产品产加销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粮油、水果蔬菜、中药材等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分,是合作初心,农民专业合作社首先是生产的合作。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在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可以开展市场营销、产地初加工、物流运输、冷藏保鲜等服务,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

“四服务两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

三是开展休闲旅游观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开展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是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可以开展农机、植保、水利等服务。

注意:一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不得搞非法集资。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诸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或者审批的经营项目核定业务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还可以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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