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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地税(广东地税就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3|点击次数:

金羊网讯 记者严丽梅、实习生林意欣报道:11月10日从广东省地税局获悉,该局制定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现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2017年11月22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需采用核定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核定程序;后续管理;罚则等具体办法。此外,征求意见稿中附有《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为何对这类排放纳税人核定征收而非据实征收环保税?

广东省地税局在有关解读中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第四项《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适用于计算无法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其中,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水污染污染当量值根据污水排放量确定,但是该表未说明如何确定纳税人污水排放量,纳税人无法确定计税依据,因此无法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综上,制定本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

关于核定计算,广东省地税局在解读中也进一步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部分无法监测的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无法确定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直接用实际用水量1:1比例折算核定污水排放量,据此计算污染当量数。纳税人没有安装水表等设施,无法确定实际用水量的,可按本公告《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作为污染当量数。 例如,A餐厅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无法确定污水排放量,也没有安装水表,其营业面积200平方米,则污染特征值系数为150,每月环境保护税应缴金额为150×单位税额;再比如,某摄影店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未按装水表,但有彩扩机3台,其特征值系数为70元∕月•台,则每月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为70*3*单位税额。因此,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还有一部分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列出了环保税征税税目及税额: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同时也明确,在此区间内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从此前广东省财政厅、环保厅、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看,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保税适用税额拟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据测算,环保税明年开征后,广东可实现环保税9.66亿元,比现行排污费增加1.80亿元。

广东地税就环保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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