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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殖厂强拆(【胜诉案例】养殖场遭强拆,如此蛮横不讲理法院:确认违法)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3|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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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地上附着物时,周某的家人在场,所以我单位认为其对附着物被强拆是明知的”区政府在庭审中发表着自己的答辩意见。

近几年开始依靠养殖维持生活的人越来越多,可是在遇到征收过程中,因“强拆”所导致的养殖场的经济损失也不断上演。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更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有这样一则案例,家住湖北襄阳A区的周某就遭遇了如此蛮横待遇。眼见付出的心血瞬间变成废墟,周某立即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谢瑞青律师代理案件,希望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终,该案在在明谢律师的代理下,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胜诉案例】养殖场遭强拆,如此蛮横不讲理!法院:确认违法

案件事实:

周某自己在湖北襄阳A区老实本分的合法经营一家养殖场,因政府项目施工改造项目,被征收。自己原本想和政府沟通一个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可谁曾想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未能就补偿安置协议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15日,周某发现自己的养殖场被毁,自己却未收到任何通知,强拆行为也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致使养殖场完全灭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周某认为,该强拆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希望通过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办案思路:

谢瑞青律师认为:未经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被确认违法,且本案的被告主体应当是区政府。遂周某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

区政府辩称:2018年11月23日,区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就涉案地块进行评估。在与原告周某的沟通过程中,曾多次协商均没有结果。原告诉称自己并不知道任何通知属于不实信息,在拆除地上附着物的时候其家人均在场,所以应当推定周某对强拆知情;法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应当是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但周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早已超过诉讼期间;周某并非本案的地上附着物的唯一产权人,无权提起诉讼。根据其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可知,在强拆地上附着物的时候其已经不具有土地租赁合同的合法租赁权。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襄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被告区政府原告养殖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 关于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周某的《土地租赁合同》虽已到期,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村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相互已经清偿,或就所征土地上附着物已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所以应当认定周某为利害关系人,符合起诉条件;

3. 关于其妹夫出现在清理现场,但不能证明周某就一定知晓清理内容。

综上,故襄阳市中院判决区政府强拆周某地上附着物的行为确认违法。

判决书展示:


【胜诉案例】养殖场遭强拆,如此蛮横不讲理!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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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政府征收土地事关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等多方位因素,作为司法裁决者都会意识到背后问题的复杂性。基于此,任何征地拆迁纠纷司法机关都会慎之又慎。本案中,面对政府部门的答辩,司法部门已经一一破解并不予支持。该行为足以表明当不法遇到司法时一定会被给予否定性评价。

读者朋友们如果遇到类似案件可以大胆申冤,是自己的一定要争取。碰到复杂的征地拆迁纠纷,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只有百姓的维权意识觉醒时,司法的公正才可以得到升华。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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