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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锦鲤养殖场倒闭(20年间全球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唯独中国没有,原因在保险法中)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3-12-03|点击次数:

有统计显示,1978~1994年,不到20年间全球共有648家保险公司破产。保险业很发达的美国在1989年经历“黑色星期一”之后,大量保险公司倒闭。即使现在,美国国内的6000多家保险公司,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难逃破产厄运。其他国家也有此类案例,比如2001年3月,澳大利亚的HIH意外伤害和综合保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同年6月,英国独立保险公司进入临时清算程序;1997年4月25日,日本互助生命保险公司宣告破产,成为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以来的第一桩破产案;接下来日本东邦生命、第百生命、第一火灾海上等保险公司也相继倒闭;2000年,日本第十二大的寿险公司千代田和协荣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3个星期内相继倒闭。

20年间全球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唯独中国没有,原因在保险法中

保险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商业保险经营的企业,本身也面临各种经营风险。同其他企业一样有倒闭、清算的可能。

导致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很多。比如损失储备金不足;投资亏损,泡沫经济崩溃使原先大规模投资的地产和股票价值大幅下跌、美元资产的缩水,巨额的投资损失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另外,一些无法预料的索赔及灾难事件也会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如9.11事件发生后,6.043亿美元的赔偿费用使日本大成火灾海上保险公司无力偿付,最终向法院提请破产保护。除此之外,业务增长过快、管理跟不上,欺诈等也会引起保险公司破产。

由于保险具有作为社会稳定器的特殊功能,保险公司的破产不同于一般公司,各个国家都对保险公司的破产做出了不同的相应规定。

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而且,其清偿顺序为:“(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从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保单持有人”的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的债权人,而且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在缴纳税款之前,这说明我国在原则上是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

20年间全球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唯独中国没有,原因在保险法中

2008年9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保险公司倒闭所带来的损失。保险保障基金正是国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倒闭而向保险公司采取的一个预收准备金的一种防范措施。和银行储蓄准备金一样,都是为了减少在经济危机时期下出现资不抵债导致现金困难给客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只是,这种防备是有限的,保险公司不容易倒闭,但一定会有个别公司面临倒闭。

由以上两条所述,中国的保险公司不是不允许倒闭,而是不允许解散。即使当保险公司破产时,也必须充分偿还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将业务转让给别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中国的保险法与保险政策是最大程度保护保险人的利益的。

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说这个保险公司资不抵债,它会倒闭的,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一个企业。所以,被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要看保险公司的实力,看它的资信,不能片面追求谁的价格低买谁的。寿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如果发生这类问题,会把它的责任、资产转到别的保险公司,但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会有影响的。所以,我们觉得,投保人除了选好保险产品外,也要选择好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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