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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养殖仪(渔用网位仪智能避碰设想)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3-11|点击次数:
渔用网位仪智能避碰设想

渔用网位仪,始于1950年后,最初是用来测定捕捞网具的水上和水下渔网位置和姿态、网具所处水环境的物理化学特性、探测网具内外渔情状况,其多用于拖网作业。渔用网位仪一般由显示器、数据处理和存贮器、控制器、信号收发器、多种复杂的传感器组成,信号的收发采用中高频(MF-UHF)无线电通信技术。

然而,随着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普及,渔船拖网捕捞方式的限制,近年来在流刺网、张网等作业渔船上,借用AIS技术通过VHF(161.975MHz/162.025MHz)两个无线频点通信(以便于能在AIS显示终端显示),用于定位捕捞网具的水上放网位置和渔网姿态的渔用网位仪被普遍使用。这类渔用网位仪产品由于利用了已安装在渔船上AIS显示终端,节约了硬件成本,又能利用AIS定位技术准确识别网具投放位置,从而减少渔船搜寻网具的时间和航行距离,提高作业效率,降低燃油消耗、增加了经济效益,因此大受欢迎。

目前渔船网位仪使用两类AIS技术,一类为AIS搜救应答器技术,自主发射,电路简单,耗电少;另一类为B类AIS技术,载波监听,需要有接收机,成本高。目前市场上主要为成本较低的第一类。由于AIS搜救应答器技术不对载波进行监听,每分钟发射6次信号,因此渔用网位仪在渔网密集区的大量使用导致AIS时隙被过多占用,导致船舶上AIS设备经常出现卡阻现象,影响正常的工作。另外由于渔用网位仪在AIS显示终端上的图标与船舶相同,严重混淆了辨识,影响了船舶航行的判断。

渔用网位仪,助渔节能,渔民欢迎,但是其设计短板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的航行安全。因此如何管理使用渔用网位仪成了行业内的焦点。有些观点认为,由于其影响航行安全,因此必须取缔不准使用;也有观点认为,其带来实质的经济效益,在某些特殊时刻甚至能作为定位装置,参与海上搜救,帮助观测救助对象位置及移动状态,为岸基指挥部门对救助作业的决策和指挥提供了便利。另外,渔用网位仪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了获取捕捞活动的位置信息,对渔民捕捞作业行为的监管也可发挥积极意义,因此可以有条件的合理使用。

作者比较赞同第二个观点,作为大受欢迎的设备,直接取缔或过快,但无序使用存在明显短板的设备,一定程度上增加事故发生率,又有点得不偿失。所以必须从软硬件两方面着手管理,既规定设备的技术参数,又规定设备的使用方式,达到能发挥设备应有用处,且尽量减小负面效果。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使用区域管理

渔用网位仪主要作用为定位渔网以便于回收渔网,同时告知过往船只,躲避水下渔网,避免渔网缠绕螺旋桨的危险。设备随网走,因此管机先管网是管理渔用网位仪随意使用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既海上航行安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筹管理。

对于渔船航行作业区域的划定和作业规范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进行了阐述,既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域的自然状况、海上交通状况以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航行区域,对于划定船舶定线区、港外锚地以及对其他海洋功能区域或者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的安全作业区,应当征求渔业渔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渔业水域的划定需征求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意见,而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可见,对于渔用网位仪的使用区域的管理有法可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筹,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配合联合管理。

设备识别管理

船船AIS系统的核心是通过辨识对方身份和位置,为己方提供航行数据依据,达到避碰效果。因此其身份信息(识别码)必须拥有唯一特性,是使用管理的核心,国际电信联盟(简称ITU)为此制定了专门的技术建议书(ITU-R M.585)。渔用网位仪采用AIS技术,其也应有其独特的标识码,对于其管理也应重中之重。

渔用网位仪智能避碰设想

图1 水上网位仪

我国的水上无线电标识码的管理正式启动于1993年,为了在中国全面应用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原交通部授权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水上无线电标识码的统一管理工作,依据ITU及国际海事组织(简称lMO)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国内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管理办法和标识码资源分配规则。2016年以前渔船标识码的管理职能由交通部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归口单位为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2016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出台,2017年5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渔业船舶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管理流程的通知》,明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是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的主管机构,负责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的统一管理和分配。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国内海洋渔船水上移动业务标识码的核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渔用网位仪随渔船上AIS系统配合使用,而渔船用AIS的识别码由渔业渔政管理局统筹管理,由此渔用网位仪识别码的管理权限也应归属渔业渔政管理局。

设备技术要求管理

产品的流通使用必须有对应的标准,保障其设计、制造、检验等合规、不产生危害。目前渔用网位仪的设计、制造、检验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市场上的很多产品其技术特性存在诸如以下隐患:

1、采用定时抢发(Burst transmissions)的技术方案,设备中没有接收机,由内置定位接收机(GNSS)进行同步(UTC)的定时发射机制,没有载波侦听(CSTDMA)技术方案的检测信道忙停发机制,也没有自组时分多址(SOTDMA)技术方案的信道空时隙预测机制,干扰船舶AIS系统;


2、大功率发射,扩大通信范围、提高通信距离,加剧正常通信的干扰程度;


3、报文更新率过快或过低,过高加重AIS系统的负担,过低位置不能及时更新;


4、报文类型、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静态信息组合错误,影响三方显示设备对船舶、航标、示位报警设备的辨识;


5、水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误用、错用、恶意套用,造成航行船舶不能分辨目标,干扰海上救援及协调活动(RCC),甚至干扰港区的调度活动。

上述安全隐患的存在,是持有取缔渔用网位仪观点人员想要取缔渔用网位仪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顾虑,必须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合理技术参数和工作模式,解决上述隐患,如严格限定发射功率、天线高度减小使用范围和干扰范围;统一细化静态报文信息格式和内容;限定动态报文播发方式和间隔时间;禁止采用定时抢发技术;制定渔用网位仪识别码的编码规则和标符显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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