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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马湖禁止养殖(3男子夜间偷偷骆马湖采砂,昨分别获刑)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3-19|点击次数:

扬子晚报网1月9日讯(通讯员 朱来宽 记者 高峰)明知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三男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在夜间开着采砂船,在骆马湖宿迁水域盗采砂矿。1月8日上午,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刘某、王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各三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姬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等人明知江苏省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出资组建采砂泵船,于夜间在骆马湖宿迁水域盗采砂矿。期间,被告人姬某某亦明知该水域全面禁止采砂,为获取利益,与刘某等人联系,将自己的单机船与刘某、王某某等人的泵船相连,共同盗采该水域砂矿。

法院查明,刘某、王某某盗采砂矿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3.6万元,姬某某盗采砂矿矿产品价值为人民币20.1万元。

记者了解到,2015年5月26日,宿迁市人民政府、徐州市人民政府和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水域非法采砂的通告》,自2015年6月1日起骆马湖水域全面禁止采砂。2015年7月30日,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又联合发布《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规定骆马湖等水域全面禁止采砂。

案发后,2017年9月18日,刘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6日,刘某在归案后带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1月5日,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王某某等人分别获利3万余元,二被告人均已退出。在案件审理阶段,姬某某为修复骆马湖水域生态环境,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王某某、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禁采区擅自开采砂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审理认为,因河道采砂具有特殊性,采砂泵船通常不具有水上存储功能,其与具有存储功能的单机船共同运作时才能将砂矿从水中采出。本案中,姬某某与刘某等人联系在禁采水域共同盗采黄砂,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且在采砂的实施行为中两船相连共同协作,从而达到非法采矿的目的,刘某、王某某、姬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某、王某某操作采砂泵船,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姬某某提供单机船装载黄砂,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人有从轻处理情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骆马湖系江苏省第四大淡水湖泊,位于宿迁市、徐州市境内,是淮河流域重要的蓄洪湖泊和行洪通道,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节水源地和输水干线,也是京杭运河南北水运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兼有航运、渔业养殖、生态及湿地保护等综合功能。而河道范围的砂资源是河道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河道水砂平衡的重要物资条件,亦是保持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

法院审理认为,非法开采黄砂,不仅破坏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同时影响水生态环境、危害河道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等。三被告人明知骆马湖水域处于禁采区仍非法开采黄砂,其主观恶性较大,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破坏。鉴于姬某某自愿交纳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姬某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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