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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如何看待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专家:贸易牺牲品,对保护无益)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5|点击次数:

《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启动新一轮的修改工作,对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未来将如何管理?如何看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如何科学分类施策?

2月12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认为, 野生动物产业的存在会催生更大规模的野生动物消费,驱使野生动物不断遭到偷猎,给野生动物的生存造成更大威胁。养殖和利用过程迫使人跟野生动物密切接触,导致病毒加速跨界传播,给公众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孙全辉介绍说,人类大规模圈养利用野生动物的历史只有几十年。家养动物的驯化是多种历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个过程在现代无法复制。

“能够被驯化的畜禽都拥有以下特点:草食性或杂食性动物、生长较快、集群生活,远古时代经常出现在人类聚居点附近,性情相对温顺且易于接近等。”孙全辉认为,参考这些条件,现存野生动物被驯化的可能性不大。“技术上,虽然存在利用现代生物学技术改造野生动物的基因可能性,但这涉及科技伦理和动物伦理,需格外谨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产业和贸易的牺牲品,对保护构成威胁,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没有贡献。”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旧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过30年的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在我国已然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及人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用“尾大不掉”来形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

“修改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且相信会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和支持。”周珂说。

近几年,一些国有林区停止伐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成为部分林区转型、安置林业工人,解决就业的的一种方式。周珂指出,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会次生一些社会问题,这也是修法后必须考虑和妥善解决的问题。

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猎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在很多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

2月12日,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牵头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研究课题组指出,此次新冠肺炎最早集中爆发的武汉华南海鲜市场中,有一些经营者公开售卖的很多即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该课题组建议,在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应扩大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范围,科学分类施策。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方法,重新对野生动物进行界定,除却一些经科学论证,明显对人类有害可以不用保护的野生动物,其他的一切野生动物都应纳入立法所保护的范围中来,才能维护整个野生动物物种之间的生物链的完整性及物种之间的交流与变异。

其次,要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类保护。具体来说,可以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并因此而设置相对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制度来加以保障;但普通野生动物也需要作为立法保护对象,比如野生青蛙、野兔、山鸡、野鸭等。

课题组还提出,应将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限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采用清单式管理,清单外的一律禁止食用。借鉴国际公约的名录做法,公布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名录,将地方保护的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传统的“三有”动物,以及那些可以更容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的动物(如刺猬、蝙蝠、穿山甲、蜈蚣、毒蛇等)则可以考虑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允许科研利用和生态灭杀,但严禁食用。将可食用“野味”等同于肉类食品的予以严格监管,实行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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