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题

当前位置:主页 >>养殖专题

现在养殖还强拆吗(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即将遭强拆?不要慌,可诉)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5|点击次数:

■本文作者:张菁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福建江先生一家人平日里一直以经营生猪养殖场为生。然而,2018年5月2日,该县县政府下发了《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位于禁养区或大部分位于禁养区的54家生猪养殖场于2018年5月31日前自行拆除完毕,6月30日前对未拆除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6月1日前未完成拆除的不给予补助等。

该《通知》附件包含了江先生所经营的养猪专业合作社。江先生遂找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但依旧没有任何成效。无奈之下,江先生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希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即将遭强拆?不要慌,可诉

孟律师仔细询问了江先生的案件情况。江先生表示其养殖场是2015年建立的,并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以及该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等相关证明,充分证明了其养殖场符合检疫要求、环保要求以及位于非禁养区。

同时,江先生的养殖场在2017年进行了升级改造工作,但如今依旧被下发限期拆除通知,江先生很是苦恼与不解。

孟律师了解情况后,建议江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指导江先生去法院立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为该县政府下设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作出的内部文件,此文件是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履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江先生的养殖场位于2017年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内。

孟律师针对被告答辩,在庭审中向法官提出该《通知》已经实际影响到了江先生的合法权利,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江先生的养殖场位置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禁养区范围,不在基本农田之上,且周围只有废弃房屋,不影响村民生活,符合环保局作出的环保标准。

孟律师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可,法院认为该县政府下设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中,附件包含了江先生的养殖场,故对江先生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依法具有诉讼权利。

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即将遭强拆?不要慌,可诉

同时法院认为,由于县政府未能提供出完整的《技术报告》证明江先生的养殖场在禁养区,故证据不足,该县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该县政府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关于限期拆除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通知》附件中关于拆除江先生养殖场的内容,剩余养殖场继续执行拆除工作。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该县政府承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孟登高律师提醒您,遇到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及时与律师沟通,避免错过最佳诉讼时间,保障自己最大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标签: 养殖专题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