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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宠物养殖(广西男子市场购买鹦鹉自学技术繁殖 售卖4只获刑5年罚款2万)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5|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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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广西荔浦市,杨福生拿到了儿子杨某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2020年12月,杨某因售卖4只鹦鹉(125只未遂),被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原以为二审会从轻处罚,没想到维持原判。”杨福生说,他将继续申诉,因为鹦鹉被查获时儿子远在广州打工,养鹦鹉只是爱好,没打算靠此赚钱,后来他还主动配合调查。

自学繁殖技术

“像照顾小孩一样照顾鹦鹉”

杨某1990年出生于广西荔浦市,曾跟随父亲杨福生到广州打工。因为从小喜欢鸟类,2016年5月他在广州花鸟市场购买了5只鹦鹉,随后在网上购买孵化器和保温箱,并自学鹦鹉繁殖技术,繁殖鹦鹉。

“刚孵化出来的鹦鹉很小,儿子像照顾小孩一样照顾它们,有时候一晚上要起来喂5次奶粉。”杨福生说,刚开始在广州养,后来儿子结婚有小孩后回到了老家,鹦鹉也从广州到了荔浦。

在杨福生看来,儿子打工挣的钱大多数都投到了鹦鹉养殖上,2018年因家庭经济困难,儿子不得不再次返回广州打工。儿子外出打工后,杨福生只能按照儿子的方法,继续帮他饲养鹦鹉,“因为你不可能将它们扔掉,扔出去可能全死了。”

广西男子市场购买鹦鹉自学技术繁殖 售卖4只获刑5年罚款2万

▲搜查证

杨福生记得,2018年9月21日,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突然来到家中,将鹦鹉全部带走了,他打电话告诉儿子,儿子说收了就收了,人没事就行。

但是半年后,杨某还是因为“鹦鹉案”被刑拘了。杨福生说,2019年4月10日,儿子杨某从广州回老家,主动到森林公安局配合调查,当日被刑拘。

因售卖4只鹦鹉

一审获刑5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杨某在百度贴吧等网站发布出售鹦鹉的信息。在没有开始自己繁殖鹦鹉前,杨某利用别人发布的鹦鹉图片发布出售信息,通过自己交易,从中获取差价。

2016年5月开始,杨某购买繁殖鹦鹉设备和自学鹦鹉繁殖技术,利用从他处购买的鹦鹉作为种鸟在家中繁殖鹦鹉。

广西男子市场购买鹦鹉自学技术繁殖 售卖4只获刑5年罚款2万

▲判决书

2014年11月,杨某以每只450元的价格,出售了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该2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2017年7月,杨某以每只400元价格,出售了2只小太阳鹦鹉,经鉴定,该2只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

2018年9月21日,公安民警在杨某家中查获了137只鹦鹉,画眉鸟11只,暗绿绣眼鸟1只,孵化器2个,保温箱4个,经鉴定,其中和尚鹦鹉10只,鸡尾鹦鹉12只,珍珠锥尾鹦鹉2只,蓝喉锥尾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111只。

广西男子市场购买鹦鹉自学技术繁殖 售卖4只获刑5年罚款2万

▲判决书

除鸡尾鹦鹉外,上述和尚鹦鹉、珍珠锥尾鹦鹉、蓝喉锥尾鹦鹉、绿颊锥尾鹦鹉、画眉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杨某家中查获的125只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的鹦鹉系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其主动到案,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杨某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家属将继续申诉

一审之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杨某认为,在没有繁殖鹦鹉前,他利用别人发布的图片发布出售信息,通过自己交易获取差价,分别出售2只小太阳鹦鹉给杨某甲和罗某峰,与事实不符且没有证据证明。

此外,一审判决将其从花鸟市场购买孵化繁殖的125只鹦鹉均认定为犯罪未遂不合理,因为他后来去广州打工了,属于犯罪中止。

广西男子市场购买鹦鹉自学技术繁殖 售卖4只获刑5年罚款2万

▲二审判决书

但是,3月3日杨福生拿到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对杨某依然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杨某主动投案后虽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仍然拒不承认出售鹦鹉给杨某甲和罗某峰的犯罪事实,并未完全认罪悔罪。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原以为二审会从轻处罚,没想到维持原判。”杨福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将继续申诉。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贩卖“家养”鹦鹉获刑近几年有很多案例。2017年,深圳80后小伙王某因出售6只驯养鹦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款3000元。该判决被其家人发到微博后,曾引发热议。此后,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有期徒刑2年。

2020年,云南昆明22岁的大学生韩某龙因非法收购、出售2只鹦鹉(25只未遂),一审被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经媒体报道,同样引发热议。

据中华网报道,法律专家曾就“出售的鹦鹉系自养”情节指出,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案件涉及的鹦鹉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即便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此外,据国家林业局2003年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包含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

红星新闻记者 潘俊文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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