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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养殖人员招聘网(广东惠州判例:响应号召发展养殖场,13年后被当违建无补偿?违法)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8|点击次数:

实践中,许多拆迁户的房屋虽然没有手续,但早年建设时往往也会得到地方政府的许诺与支持,但在经多年后,拆迁部门又会以这些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为由,将之认定为违建强拆,这到底合法吗?拆迁户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今天笔者就用过一则广州惠州强拆养殖场的判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广东惠州判例:响应号召发展养殖场,13年后被当违建无补偿?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刘某因响应惠州博罗县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号召,来到博罗县与xx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依法从事畜禽养殖,在从事养殖早期,刘某与其他养殖户受到当时副市长与县长的热情接待与大力支持,并拍摄了照片留念。2013年,县政府发布了《扩大畜禽禁养区范围的通告》,刘某的养殖场被纳入到禁养区范围。2018年7月,县政府向刘某作出了《两违养殖场清拆告知书》,要求刘某限期自行拆除养殖场,否则到期则进行强拆,刘某遂与2018年8月向县政府以EMS邮寄的方式提出补偿申请,2018年9月,县政府向刘某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书》,拒绝对刘某进行补偿。刘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部门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庭审期间,拆迁部门辩称:“刘某的养殖场存在污染问题,且其在禁养区开办养殖场,不符合规划,严重违法,依法不应予以补偿,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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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分析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要同时满足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要求,依法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本案中,刘某早在2005年就投资建设了案涉养殖场,其建设行为系响应当地政府号召,且也曾因此与副市长、县长合照,刘某在本地建设经营养殖场,本身便具有信赖利益,依法应当得到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行政机关也不能用后发布的规定去评价在先的行为,刘某在2005年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建设了养殖场,8年后县政府发布了禁养规定,该规定也不应作为认定刘某养殖场违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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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如因污染整治确需关闭养殖场,则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养殖户进行补偿,因此本案中拆迁部门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拆迁部门依法应对刘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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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判决

1.撤销拆迁部门作出的《不予补偿决定书》;

2.责令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刘某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3.本案诉讼费,由拆迁部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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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件总结

无证或没有手续的房屋,并不等于就是违建,尤其是有些房屋或厂房的建设,本系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赖与响应地方招商引资政策而来,这些房屋或厂房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部门依法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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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刘某在2005年建设了养殖场,经营了十余年,这些年并未有行政机关将其养殖场认定为违建,而一遇到了征地拆迁,反而就被当作违建,甚至拆迁部门还径行拒绝了对其进行补偿,这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大家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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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留言,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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