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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申请用地(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用地手续?)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9|点击次数:
养殖场需要办理哪些用地手续?


【观点概述】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检索主词】

一级检索词:征收拆迁

二级检索词:设施农用地 建设用地 转用手续 国土备案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行申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凤林养鸡场(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

经营者褚风林,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泰市西张庄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孙法伟,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友,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学磊,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凤林养鸡场(以下简称凤林养鸡场)因与被申请人新泰市西张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张庄镇政府)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行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所涉争议形成过程如下:凤林养鸡场的经营者褚凤林在其承包的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土地上建设养殖场,从事蛋鸡养殖经营。2017年8月9日,西张庄镇政府对凤林养鸡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认定凤林养鸡场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法,责令凤林养鸡场于2017年8月12日前恢复土地原状。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2日和2017年8月26日,凤林养鸡场的养殖场分三次被拆除。凤林养鸡场主张上述拆除行为系西张庄镇政府所为,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西张庄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养殖场鸡舍及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210280.00元。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确认西张庄镇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2017年8月22日和2017年8月26日对凤林养鸡场养殖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驳回了凤林养鸡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凤林养鸡场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凤林养鸡场不服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行终3号行政判决,维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行初49号行政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改判支持凤林养鸡场的赔偿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凤林养鸡场的养殖场是响应西张庄镇政府农业结构调整精神而建设,且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在西张庄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的情况下,该养殖场应认定为合法建设。西张庄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养殖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虽规定了相关备案手续,但是其适用的前提是需告知设施农用地经营者,而西张庄镇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备案职责。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属于违法建设,凤林养鸡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相应手续。3.法律法规未对农业设施建设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农业设施建设不需要办理许可审批手续。4.即便涉案养殖棚的建设行为不符合规定,但建设养殖棚的砖木、养殖棚内设施设备属于凤林养鸡场的合法财产,西张庄镇政府对此应予赔偿。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赔偿请求错误。

被申请人西张庄镇政府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称,涉案养殖场属于违法建设,凤林养鸡场所提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已经随案移交本院,经本院再审审查查证,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再审审查期间,凤林养鸡场向本院提交中共新泰市西张庄镇委员会、西张庄镇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结构调整工作的意见》[2001]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涉案养殖场属于合法建设,应予赔偿。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述意见仅系就西张庄镇2001年农业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措施等所作意见,不能证明涉案养殖场是否属于合法建设,故本院不作为新证据采纳。

本院认为:西张庄镇政府强制拆除涉案建筑,违反法定程序,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养殖场是否属于合法建设,凤林养鸡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一、关于涉案养殖场是否属于合法建设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规定,申请规模化禽畜养殖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备案审核,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对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即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设施农用地管理。该通知规定,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经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公告并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据此,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本案中,凤林养鸡场建设的养殖场用地未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未取得合法证照,故不属于合法建设。凤林养鸡场关于涉案养殖场属于合法建设以及西张庄镇政府应承担其系违法建设举证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凤林养鸡场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时,当事人只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才能够获得行政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可保护的,不能获得行政赔偿。

关于凤林养鸡场主张的其建设养殖棚的砖木和养殖棚内设施属于其合法财产并应予赔偿的问题。因凤林养鸡场建设的养殖场不属于合法建设,因此其在养殖场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属于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应纳入赔偿范围。

关于凤林养鸡场主张的养殖设备属于其合法财产并应予赔偿的问题。在西张庄镇政府告知凤林养鸡场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之后,凤林养鸡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行政机关仅对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凤林养鸡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因强制拆除手段、方式不当而造成其养殖设备的扩大损失。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凤林养鸡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因违法强制行为遭受损失的合法财产,本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凤林养鸡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法财产因该强制行为遭受损失,本院对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西张庄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驳回凤林养鸡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结果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凤林养鸡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泰市西张庄镇中兴官庄村凤林养鸡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晖

审判员 王海燕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法律研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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