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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养殖业政策(四川进一步完善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生猪养殖辅助设施不受15亩上限限制)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19|点击次数:

封面新闻记者 罗田怡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新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3月9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记者了解到,《通知》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通知》合理控制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需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的比例限制,并合理设置了上限,即:“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3亩”“种植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0亩”。此外,还强化了规模化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政策支持,规定生猪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不受15亩上限限制,以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求。

与此同时,《通知》在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进突破。一方面,考虑到设施农业是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另一方面则对一些设施农业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规定。考虑到兴建设施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因此,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少量使用,同时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此外,特别规定,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允许使用“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的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有利于规模化农业设施用地的选址,促进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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