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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养殖污染的治理措施(既管规模场 又管散养户 黄冈立法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22|点击次数:

农村新报讯(记者罗雪珊、见习记者万可庆、通讯员朱天恩)“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黄冈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明确了禁止畜禽养殖者从事畜禽养殖区域,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禁止新增畜禽养殖者;现有的畜禽养殖者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改建的不得增加污染排放总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其有序退出,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条例》提出,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建设相应的雨污分流以及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等设施。散养户应当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化粪池等设施。未按规定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所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黄冈是畜禽养殖大市,但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不足,畜禽养殖污染对环境影响较大。目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仅对畜禽规模养殖的监管作出规定,而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监管缺少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处于监管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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