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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黄鳝风险(黄鳝买卖有风险 经营各方当谨慎)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22|点击次数:

也许有人会说,做黄鳝生意、买卖黄鳝会有什么风险呢?然而你不知道,看上去鲜活粗壮的黄鳝,竟然是兽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品。前不久,浙江衢江法院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就审查了三起因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黄鳝所引发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期间经教育,被处罚的詹某、叶某、程某,自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各自的罚款和违法所得。

詹某、叶某、程某均系个体工商户,在衢江区通浦路菜场摆摊经营水产品零售,2018年5月初,三人分别从衢州新农都一水产品批发部以每公斤66元、72元、58元不同的价格批发购的黄鳝10公斤、6公斤、8.9公斤,并以每公斤80元至64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在销售期间,被衢江区市场监管局(下称市场监管局)查获,封存的三份黄鳝样品被送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验,同年5月24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结论是送检的上述批次的黄鳝,其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局遂对詹、叶、程三名当事人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黄鳝时,并未索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黄鳝的合格证明,也不能提供进货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上述批次的黄鳝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虽启动召回程序,但因零卖无法联系上顾客也无法召回,顾客食用上述黄鳝后也未曾反映身体不适情况。

鉴于此,市场监管局认为,三名当事人均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三名当事人作出各处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名当事人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衢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请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予调解。

衢江法院在非诉审查过程中,法官会同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对三名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法律教育,最终詹某、叶某、程某当事人于当日或次日向市场监管局缴纳了各自的罚没款。7月29日,市场监管局以詹某、叶某、程某已经缴纳上述罚没款为由,向衢江法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销售、购买水产品时,一定要养成留意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水产品的合格证明,及其进货凭证的习惯,也可以用手机拍摄该水产品的相关证明,包括水产品本身,以防日后口说无凭,受损害时维权困难。有关部门对供应商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链接: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有多种:如致癌、发育毒性、体内蓄积、免疫抑制、致敏和诱导耐药菌株等。其作用是慢性的、长期的和累积性的,往往易被人们所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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