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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养殖合作社贷款(种养殖业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条件)

来源:村晓农业网|更新时间:2024-04-22|点击次数:

种养殖业大户是指具有一定种植、养殖规模的农户,以及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种养殖业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申请条件

借款人为农户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有固定居住场所,家庭和睦友善,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主要成员同意借款;

(三)具有种养殖业所需的相关技术和经验,种养殖规模符合相应的标准;

(四)根据其实际资金需求,有不低于30℅(含)以上的自有资金;

借款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四)在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新成立的合作社必须把注册资本金存入所开立的基本结算账户,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

元,种养殖业大户贷款额度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一)信用贷款:种养殖业大户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保证担保贷款:种养殖业大户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抵质押贷款:种养殖业大户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贷款类型分为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抵质押贷款。

(一)信用贷款。

农户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应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农户综合素质较高,符合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等级评定及贷款管理的相关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种养殖业信用贷款,应对其资金实力、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确认其信用等级为优良。

(二)以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必须符合金融机构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要求。同时,金融机构应扩大农村地区有效担保物范围,完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推进农村土地资源转发为现代农业发展资本。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采用“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种养殖大户)”的形式进行贷款发放。即:社员贷款由合作社推荐或提供担保,社员直接在经办金融机构进行申请贷款,风险控制措施由合作社按照社员每季度(或一个经营周期)经营收入进行担保。社员经营收入由合作社监管归还贷款。合作社从组织开展生产技术培训、组织农民与商贩签订订单、协调销售等环节提供服务,形成生产、销售、加工一条龙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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