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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1-04-19|点击次数: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19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提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饲养场等五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作出修订,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

其中提到,删除选址距离有关规定,包括《办法》中关于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距离的规定,及关于专营、兼营动物、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选址距离规定,明确选址风险评估要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通知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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