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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种植技术规范(贵州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贵州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种植牙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试行)》实施路径,结合我省实际,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整合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


  (一)新增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详见附件1),附件所列试行价格为相应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种植牙冠修复置入费(单颗)”分“AB”两档计价,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州)医保局受理、初验,省医保局审核通过的,可按“B”档进行收费(具体申报流程及要求见附件5),其余医疗机构按“A”档进行收费。


  (二)新增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项目。新增的“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详见附件2),各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并按规定报所在地医保局备案。


  (三)停用部分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牙种植体植入术”等10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四)规范部分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范围。限制“外科引导板”等11项医疗服务项目使用范围(详见附件4),开展口腔种植时不能收费。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同时收费。


  二、全流程调控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路径,对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全流程调控,包括种植全过程的诊察、生化检验、影像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扫描设计建模、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麻醉、药品等费用,不包括种植体系统、牙冠等医用耗材及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植骨、软组织移植、即刻种植和即刻修复加收、颅颌面部种植体植入加收、临时冠修复植入等服务费用。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不超过4000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不超过3800元、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不超过3600元。经审核,符合“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可上浮10%。


  三、加强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价格监管和引导


  (一)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以显著方式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二)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和竞争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或通过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诱导欺诈患者。


  (三)对于区域内种植牙集采报量率高、中选产品使用率高、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市(州)医保局在官网上公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予以公开曝光。


  四、实施口腔种植收费综合治理


  (一)做好监测评估。各市(州)要设置市级监测点,动态监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调整价格后医疗服务质量状况,加强对医疗质量指标及医疗服务项目运行情况的监测。


  (二)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市(州)医保局要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保局官网通报。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医保局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进入警示名单的公立医疗机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州)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查处。省医保局将在2023年下半年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并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市(州)医保局要在官网开设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专栏,通过宣传政策文件、公告项目价格、公示中选结果、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指导好专项治理落地落实。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1.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docx

附件2.新增市场调节价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附件3.停用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附件4.限制使用范围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docx

  附件5.医疗机构申请放宽调控目标及上浮收费标准流程及要求.doc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8日


来源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编辑 胡岚

二审 胡锐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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