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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种植合同(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烤烟收购管理的通告)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06|点击次数: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烤烟收购管理的通告

施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烤烟收购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国烟草总公司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云南省烟叶种植收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烟草行业烟叶种植收购管理监督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合同在计划落实和组织生产中的主线作用,坚持“市场、质量、规范”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国家烟叶等级收购标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种植者利益,维护正常的烤烟收购、移库秩序,现将2023年烤烟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烤烟属于国家专卖品,施甸县辖区内只能由云南省烟草公司保山市公司施甸分公司下设的烟叶工作站(点)按照国家收购标准、价格,实行统一对样收购,统一移库。

二、严格执行基层烟站管理“二十个严禁”,烟叶收购严格按照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实行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工作模式,烟农携带身份证、合同本、银行卡,按照定时定点、按部位、轮流交售的原则到指定收购站(点)交售烟叶。

三、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坚持按合同收购,严禁转借身份证和银行卡,严禁转让和买卖烟叶种植收购合同。严禁跨区域、跨站(点)交售烟叶,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四、烤烟按部位进行收购,为确保烟叶收购质量,对未经专业化分级,混青、混杂、混部位“三混”突出的烟叶,霉变及水分超限、虫蛀的烟叶等不予收购。

五、烟叶交售期间,发现劣杂品种(合同约定外的品种)烟叶退还给烟农,坚决不予收购,并及时调整合同。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和非法经营烟叶。凡是走村串寨或到烟站(点)倒买倒卖烟叶或收购异地烟叶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即:对擅自收购烟叶的,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的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对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运输烟叶。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叶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叶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叶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叶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承运人明知是烟叶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叶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八、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收购、贩运烟叶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对检举、揭发、协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九、烟叶收购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13,0875-8121379


施甸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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