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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美口腔种植牙价格(佳美口腔母公司被北京市监局处罚 进行虚假价格比较)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07|点击次数: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2日讯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市监处罚〔2023〕356号)。经查,2023年4月20日起,当事人北京佳美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的口腔种植服务价格,推出了6种口腔种植服务套餐,旗下30家直营门店统一执行并进行了价格公示。

套餐价格含全流程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及医用耗材费用,消费者选择某一套餐并按套餐价格付费后,即可享受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无需额外支付其他费用(为开展单颗常规种植进行的拔牙、牙周洁治、根管治疗以及植骨或软组织移植除外)。

2023年4月22日,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上线了5种口腔种植服务套餐,产品线上及对应实体门店价格如下:

1.“集采价瑞士ITI SLA种植套餐”:价格标示为“6780元共省191元门市价6971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6781元、医生检查40元、口腔全景片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6781元。

2.“集采价德国费亚丹种植套餐”:价格标示为“6770元共省197元门市价6967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6777元、医生检查40元、口腔全景片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6777元。

3.“集采价德国SKY种植套餐”:价格标示为“6160元共省194元门市价6354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6164元、医生检查40元、口腔全景片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6164元。

4.“集采价意大利BB种植套餐”:价格标示为“6020元共省197元门市价6217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6027元、医生检查40元、口腔全景片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6027元。

5.“集采价瑞士ITI瑞锆种植套餐”:价格标示为“8200元共省191元门市价8391元”,项目内容包括“普通种植8201元、医生检查40元、口腔全景片150元”。该套餐实体门店价格为8201元。

经查,当事人没有“普通种植”和“医生检查”两个收费项目,标明的“普通种植”价格实际为2023年4月20日起执行的口腔种植套餐价格,不收取“医生检查”费用,“口腔全景片”费用已经包含在口腔种植套餐价格内。当事人在实体门店公示的口腔种植套餐价格基础上增加收费项目,以增加后的价格之和作为“门市价”开展促销,标明的“门市价”并非真实的门市价。

综上,当事人在大众点评和美团网开展口腔种植服务促销时,标明的“门市价”并非真实的门市价,进行了虚假价格比较。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50000元。

佳美口腔官网显示,佳美集团始建于1993年,隶属于北京佳美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一家连锁经营的大型现代化口腔医疗机构。佳美口腔不断创新,实现成为数字化诊疗口腔医疗机构。推出数字化专业口腔体检,成为口腔健康时尚新理念。

中国经济网记者拨打佳美口腔客服电话求证,但客服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为原文:

佳美口腔母公司被北京市监局处罚 进行虚假价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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