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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植收购合同(投资近20万种植中药材,却因种子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最终惨淡收场)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10|点击次数:

案情概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重视,中药材的市场需求量逐年增长,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中药材种植已成为了一个极具潜力的行业,而年轻的张伟正是看到种植中药材的行业前景,也加入了该行列。种植中药材,品种选取至关重要,为此张伟进行了市场调研,最终决定种植前胡。品种确定后,接着便是种子选择,对于外行的张伟来说,这无疑两眼一抹黑,于是张伟决定和专门负责售卖种子的科技公司合作,这样一方面能保证种子的存活率,另一方面还能提高种子的出苗率,为此张伟和科技公司签订了《中药材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张伟向科技公司购入500亩的种苗(142000元)和300亩肥料(40000元),科技公司则负责向张伟出售种子,免费为张伟提供技术指导,保证种子成活率85%以上,种苗成活率95%以上,若低于这个数值,则由科技公司进行挽救,若造成损失,科技公司需对张伟作出赔偿。而对于后期销售所得,约定张伟占80%销售款,科技公司占20%。解决完种子问题后,张伟带领科技公司人员一同前往阳光农场考察种植地,最终敲定选址,张伟与阳光农场签订《中药材种植合作合同》,约定:张伟负责提供种子、肥料,阳光农场按照张伟指定的技术指导种植前胡,并负责土地租金、农药、人工、管理等事宜,另约定若因阳光农场原因导致种子成活率、出苗率不达标造成损失,则阳光农场需对张伟作出赔偿。合同签订后,张伟依约向阳光农场提供500亩的种苗(142000元)和300亩肥料(40000元)。

一切准备完毕,科技公司按约将前胡种子送至阳光农场,农场如期完成播种。但因气候影响,前期干旱出苗延迟,生长期下雨导致杂草旺盛,药物及人工除草效果均不理想,死苗严重,仅出苗3亩,为此张伟、科技公司及阳光农场均到场协调补救措施,但各方就种子等投入分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各方现场测算,对于成功种出的3亩前胡由科技公司收购,货款17084元由张伟收取,农场剩余的肥料归农场所有。看到自己投资近20万的项目,结局却是惨淡收场,张伟不甘心,于是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咨询,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案的吴甜妹律师接待了他。经过与张伟一番沟通,吴律师了解到整个事情经过,为此分析到,此次种植失败,三方皆有责任,但可看出张伟损失最大,为此张伟可对农场和科技公司追究责任,但就农场而言,考虑到天气原因,要找寻证据证明农场存在过错十分困难,而对于科技公司,因其原因致使种子发芽、成活率未能达到约定标准,由此对张伟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张伟见有希望,随即委托吴甜妹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诉至法院。吴律师接受委托,并着手搜集证据,整理法律意见提交至法院。

张伟诉讼请求

科技公司赔偿张伟损失29568.7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现场

科技公司

我司与原告合作期间,我司依约如期到场开展了技术服务,并与各方进行了沟通,原告说我方有责任是不合理的,就其原因主要是:种植基地是开荒地,没有水源保障,出苗迟缓,生长期幼苗遭遇暴雨天气,大面积死亡,我方尽到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及销售职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甜妹律师

当事人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中药种植合作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应向当事人提供种子、技术指导及肥料,并回收产品,但结合结果来看,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是不到位的。先是面对出苗迟延没有及时跟进指导解决问题,雨水死苗也没能及时应对,对杂草危害虽有预见但并无化解之策,损失已经显现却没有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技术服务应当是指导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现实问题和潜在风险,而非简单巡查发现、通报问题、传送图片了事。虽靠天吃饭,人力难为,但尽力弥补并减少损失方为其应尽职责,故科技公司应当基于合同约定对当事人的损失担责。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经本院核实,被告确属存在过错,故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考虑到天气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故本院酌定被告在技术服务环节承担80%责任,基于原告与被告合同约定的报酬分享比例20%,综合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6%的责任。原告投入资金扣减实际回收的药材销售款(182000元-17084元=164916元)即是具体的损失金额,则被告应就其责任比例承担违约责任(164916元×16%=26386.56元)。

案件结果

科技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张伟26386.56元。


法律文书

投资近20万种植中药材,却因种子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最终惨淡收场

投资近20万种植中药材,却因种子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最终惨淡收场


办案心得

吴甜妹律师:“本案所涉中药材种植合作事宜,需要田间管理、资金支持、技术服务、产品销售等诸多环节缺一不可,只有共同发力、密切配合协作才可能成功,合作的目的才能实现。当然,实施野外农业发展项目受制约的因素很多,包括土地肥力、天气变化、病虫灾害、生长环境等等,风险很大,非人力所能控制。本案当事人选择前胡种植项目,最终惨淡收场,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很大的打击,虽恶劣天气占很大因素,但被告方科技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未能及时应对减损也有责任,最终维权成功也算是给当事人心灵上的慰藉。”



办案律师

投资近20万种植中药材,却因种子公司技术指导不到位最终惨淡收场

吴甜妹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债权债务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

评价:吴律师执业以来,以高度的使命感投身于法律事业,对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产纠纷领域,她尤其擅长,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战经验,她总能用扎实的专业知识服务当事人,竭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成为当事人口中的“暖心律师”。



注:案件中人名 、公司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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