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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防骗(春耕咋选种?农业农村部教你防骗攻略)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13|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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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耕咋选种?农业农村部教你防骗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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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来了,今年种什么又成了热点。这些天,关于农民种啥更划算的观点比比皆是。其实,小编以为,大家不必过分关注具体是小麦、水稻、大豆还是玉米,关键是种优质的小麦、水稻、大豆和玉米。那么在选种、用种时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往下看——

随着天气逐渐回暖,全国由南到北将陆续掀起春耕的热潮。在春耕备耕时节,为加强用种供种管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专门发布了《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末附原文),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种子市场监管,为农民用种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春耕咋选种?农业农村部教你防骗攻略

日前,记者联系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主要内容和农民在选种用种时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问:春耕购种高峰就快到了,关于选种购种,有什么注意事项要提醒农民朋友们呢?

答:关于对农民选种购种的建议,可以简言为“五要五不要”:

一是要选择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种,不要轻信游摊游贩的蛊惑;

二是要选购包装种子,不要购买散装种子;

三是要选购包装、标签规范,标注内容齐全的种子,不要选购有标签内容不全或夸大宣传、二维码追溯信息不对等问题的种子;

四是要注意索要并保存正规票据凭证,同时不要过早丢弃种子包装、样品等购种用种证据,否则将在后续纠纷处理中因举证不力而承担不利后果;

五是出现问题要保留好田间现场,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反映,需要进行田间鉴定的及时提出申请,不要错过最佳鉴定时机,否则将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刚才说到选购的种子要有包装有标签,这很重要。对于那些小包装的种子,比较好辨别。有的农民用种量比较大,愿意买较大包装的种子。如果他们选购的商品种子外包装上仅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这种情况应如何把握?

答: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二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上要标注法定的内容事项。如果标签缺少品种名称,应当视为没有种子标签。在种子外包装上通过固定布条的方式仅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这样的标签属于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罚。

问:实践中出现过不法商贩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由他们依法进行查处。

问:我们在采访中遇到,一些地方正在大力发展特色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帮助很大。这其中不少是直接使用花粉进行繁殖。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答: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应当依照《种子法》进行管理。

问:《种子法》规定了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制度,对于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基层农业执法人员还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应当如何认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问:随着国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多好的品种都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有力促进了种业科技创新。与此同时,为维护公共利益,《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了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的情况。这其中的“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不经许可直接使用?

答:《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问:我们了解到,在实际生产中,水稻直播技术对实现水稻生产的轻简化、规模化,降低劳动力成本具有明显的效果。一些水稻产区的农民、企业也在咨询关于水稻直播品种的有关情况。可否做个介绍?

答:水稻直播是一种不进行育秧、移栽而直接将种子播于大田的栽培方式。与传统育秧移栽方式相比,水稻直播可节省大量劳力,但存在着难全苗、草害重、易倒伏的问题。除了对技术、管理都有较高要求外,也需要选用适宜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经于2017年发布了水稻直播品种的审定标准。目前,已有多省组织开展了水稻直播品种的区试审定工作,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开展试验、申请审定,广大农民朋友可以关注相关审定公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问题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用于繁殖的花粉,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二、关于《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如何认定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应当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的;

(二)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四)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的。

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仅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对数量没有规定。对市场检查中出现的推广、销售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存在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退出的品种,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撤销审定品种问题

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4号)的规定公告退出的品种,不能等同于撤销审定的品种。在其品种审定未依法撤销前,不能按《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种子法》第二十九条中“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如何界定的问题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生产的,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六、关于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是否属于附有标签

按照《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应认定种子附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处罚。

七、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是否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八、关于在制种基地查获的假劣种子如何计算货值问题

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假劣种子,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劣种子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1997 年 4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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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整理自:农业农村部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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