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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 个人所得税(「农产品」涉税政策汇总)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13|点击次数:

前言:

粮食成为全球最关注的问题,中国14亿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上,农村土地流转,税收优惠力度加大,金融扶持,政府财政补贴,发展乡村经济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14亿人的粮食安全,下面我们就农产品税收方面的相当政策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优惠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3、名词解释: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增值税

(2)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农产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①小麦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②稻米初加工。《范围》规定的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③薯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④其他类粮食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
(2)园艺植物初加工。

(3)水果初加工。《范围》规定的新鲜水果包括番茄。

(4)油料植物初加工。《范围》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5)糖料植物初加工。《范围》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6)纤维植物初加工。

(7)麻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
(8)蚕茧初加工。
《范围》规定的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2)肉类初加工。《范围》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3、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关于农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结合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农产品」涉税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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