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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合作协议书(云南一对农民合伙在林地种植,结果被告上法庭)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3-11-29|点击次数:

李某是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朝阳村委会史家庄村民小组的一名农民。他有一块约165亩的林地,上面种了梨树。2017年年底,他想利用林下空间种植三七,一种有经济价值的中药材。他找到了陈某,一个有三七种植技术和资金的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人在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林地里种下了大量的三七。

云南一对农民合伙在林地种植,结果被告上法庭!

2019年5月,安宁市林业局接到举报,称李某、陈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三七。经过调查和鉴定,两人占用的林地总面积为10.9656公顷(约165亩),其中用材林、薪碳林和经济林占8.5公顷(约128亩),改变了土地用途,造成了林地的大量毁坏。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陈某违反了相关法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陈某分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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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争议

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有些人认为不应该被判刑。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行为,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的政策。

还有些人觉得,二人的举动改变了林业生态功能和土地保护目标。他们认为这是一种非法侵占国家资源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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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数量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 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人都可以犯此罪。
  • 客体: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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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李某、陈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后自首或者在群众斗争中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待自己所犯罪行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参与群众斗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国家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损失,或者使其他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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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书的内容,李某、陈某没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情节。他们是在被举报和调查后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他们不具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四、案件影响

  • 这个案件是一个警示。农民在利用林下空间种植经济作物时,要注意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同时,农民也要关注国家的林下经济政策,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收入。那么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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