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种植

当前位置:主页 >>植物种植

檀香树的种植技术(跟我一起认养檀香树吗?能赚400万的那种)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1-05|点击次数:
跟我一起认养檀香树吗?能赚400万的那种!

这是某“檀香种植产业林下经济分红”项目的推荐词,推荐人以自己已经获得高额收益作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认养檀香树树苗真能获得如此高的回报吗?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通过认养檀香树以期获得项目分红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王先生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书》,参与A公司“檀香种植产业林下经济分红”项目,王先生合计出资所谓“农林合作款”25万元,合同约定期限为24个月,月分红2%。

合同届期以后,A公司理应归还王先生本息合计37万元。然而,截至2021年,王先生合计收到款项仅6万元。A公司以实际控制人突发疾病离世,公司账户没有余额,尚有巨额外债无法支付,濒临破产为由停止兑付利息。A公司表示檀香育苗与种植基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已转让给代理公司B公司,王先生需与B公司重新签订协议,方能拿到约定的本金及利息。

此后,王先生与B公司签订《檀香树所有权经营权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农林合作款转换成61棵檀香树。原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作废。

跟我一起认养檀香树吗?能赚400万的那种!

事后醒悟过来的王先生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檀香树所有权经营权处理协议书》并返还檀香树认养款。

王先生认为,《檀香树所有权经营权处理协议书》未约定任何B公司回购檀香树的相关条款及王先生的救济条款,合同内容明显剥夺王先生合法权利,加重王先生投资风险,致使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并返还檀香树认养款。

B公司辩称,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情形,应当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因A公司以投资檀香木获得收益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涉及的金额较大、人数较多,约定投资回报率高,但后均以法定代表人离世为由停止兑付利息,引发大量诉讼,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宜作为经济纠纷处理。故根据相关规定,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按先刑后民原则,应当驳回起诉,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说法

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警惕高息承诺。

投资需谨慎,在投资过程中当保持应有的投资理性,避免陷入投资骗局,学习相关的投资知识,提升对投资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才是投资之道。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

1.非法性

所谓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合法的集资行为,必须获得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并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集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期限、募集对象等进行。并非简单的通过微信电话联系,熟人介绍只要出钱签订合同就能够完成。

2.利诱性

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头顶生态环保、国家重大项目等头衔,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以此来引诱投资者进行投资。而正规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可能承诺保本保收益,风险、收益、流动性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呈现一定的相关性,不会存在高收益、低风险、流动性强的投资方式。

3.社会性

非法集资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注意,非法集资时通常会组织投资者聚餐旅游、参观等活动,进行夸大宣传,或者通过熟人之间以高额回报进行推荐,投资时一定要慎重辨别。

非法集资常见的十二种表现形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所总结。该解释早在2010年就提醒了广大的投资者要警惕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投资前能够适当学习,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

所以广大的投资者务必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在固定金融场所签订理财合同,警惕高息承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解释》

第二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标签: 植物种植

分享给朋友:

看过此文的,还浏览了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