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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中药材免税(「12366热点问答」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一))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1-09|点击次数:

01

根据增值税政策定义,哪些产品属于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02

农民销售自己种植的玉米、小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农民生产的农业产品,是否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04

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05

制种公司将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后收回,将深加工后的种子对外销售,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06

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07

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我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公告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围仅限于“畜禽”。

因此,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东税务12366省级中心

「12366热点问答」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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