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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体发炎必须取出(医院停止对外服务,患者种植牙仍在质保和维护期内,如何维护权益)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1-10|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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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原告前往某军区机关医院就诊,被告医师检查后对原告牙齿进行种植修复,种植牙共计2颗,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32300元。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出具质保卡一张,承诺种植体质保8年(保修期起始日期为原产品出厂日期);种植牙免费维护10年,在此期间内,原告可尊享每年定期免费检查2次及牙周维护洁牙1次,终身跟踪维护;非正常使用造成对产品的损坏不在免费保修服务范围内等。

2016年6月6日中央军委发出指示,停止军队对外有偿服务,所以之后没有对患者的种植牙进行维护。

2018年6月,原告右下第6颗种植体松动,到某军区机关医院治疗,但某军区机关医院已不再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无法进行处理。原告遂至某口腔诊所治疗,某口腔诊所诊断为原告右下第6颗种植体周围炎,处置为取出种植体,清理炎性组织等。

【被告答辩】

1、原军区机关医院在为原告种植牙齿的过程中,没有诊疗过错,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原告所称的牙齿的脱落,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产生的,并不能直接说明我院的诊疗行为不合规范;

2、对于原告诉请中要求赔偿的GBR手术植骨费800元,植体取出费1042元和上牙冠粘费400元,这些费用是在手术过程中属于术中消耗的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该得到支持。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原告应该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不应该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某军区机关医院进行牙齿种植修复,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安装的种植牙在使用一定期限后出现炎症,但该情况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种植牙齿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且引起了种植牙的炎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种植牙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拔除种植牙的等费用,本院亦不予支持。

种植体种植完成后,被告向原告交付品质保证卡,该卡所载内容属于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应当按照该卡所载明的质保条款,为原告提供相应服务。根据质保条款约定,被告应对种植体质保8年,对种植牙免费维护10年。现被告在质保期届满前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质保期限和原告的使用时间,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为10000元,被告应对原告该部分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简析】

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服务合同虽然在《合同法》中并未规定为有名合同,但是在《最高院民事案由》中规定为具体案由。通常情况下,医疗美容纠纷、牙科纠纷以及医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案件适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进行诉讼。根据《最高法关于医疗损害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同时,根据合同违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无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方过错的责任程度,一般情况下也无需进行医疗鉴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只需患方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不当时医方即构成违约,再根据患者的损害程度确认医方的赔偿数额。本案中由于患者无法举证证明医方种植牙齿的医疗服务行为存在不当之处,并引起了种植牙的炎症,法院没有认定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违约,没有支持患方相关的请求。

患者在医方就诊过程中,医方保证诊疗无过错是医疗服务合同中必要履行的主义务,在诊疗结束之后医方对种植体质保8年和对种植牙免费维护10年的是医方应履行的从义务,这些义务医方都应严格履行。由于政策原因,医方已经无法履行质保和维护的义务,那么则构成实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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