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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成功标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标准)

来源:习南公子|更新时间:2024-01-11|点击次数: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标准

(一)非耕地中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处置要求。

经初步梳理,非耕地中的其他农用地主要是国土绿化、农业结构调整造成的,未利用地中的河流水面主要是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


1.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核实处置中应把握的4个关键点:

一是形成的林地、园地要区分实施主体。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由地方政府或各类工商资本通过流转耕地的方式实施的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发展林果业或挖搪养鱼等,原则上应整改恢复为耕地。但对于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情况,可暂不恢复,留出合理过渡期,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因农业结构调整由农户在自家承包地上自发栽种林(苗)木、果树、花卉的,经举证可以调出。

二是实施的退耕还林与国家下达的任务作套合比对,是否在国家计划内、是否符合国家允许退耕的5类情形;

三是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涉及少量占用的,经举证可以调出。注意不能弄虚作假,将挖塘养鱼举证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修建的蓄水池。

四是河湖水面自然扩大形成的未利用地,经举证可以调出。但挖湖造景必须原地整改。

2.耕地保护目标中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属于166号文中规定的4类禁止类情形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

(1)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计划和允许退耕情形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

(2)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的;

(3)超标准在公路、铁路等用地两侧红线外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绿化带的(县乡道路绿化带超过3米,其他道路绿化带超过5米);

(4)超标准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绿化通道的(以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建设方案等确定的绿化通道建设宽度为准,没有规定建设宽度的均视为“超标准”);

不属于以上禁止类情形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属于以上禁止类情形的,确实难以恢复的,通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方式补足。

(二)建设占用的处置要求。

主要包括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备案手续的,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占用的,要区分情形进行核实、分类处置。

1.未批先建的区分情况抓紧补办用地手续或严肃查处整改

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基础设施等,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经论证确实无法恢复且可以补办手续的,要尽快补办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或进出平衡,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2.违法违规占用的应严肃查处整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挖湖造景的,或者上述行为涉及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恢复整改。

(三)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

一是“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后批准的不在处置范围,不得调整。

二是依法依规批准是前提。关于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已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转用批复,对于已取得预审批复且在预审备案系统备案的,或取得立项批复的,经举证允许调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需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复函作为举证材料;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应当已纳入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备案系统;探矿权、露天采矿权应提交合法取得的采矿权、探矿权许可证;光伏项目取得批复的时间,应当在2022年印发《关于过渡期内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通知》之前。符合上述情形的,需提供涉及的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级把关、省级审核、部级复核属实的,允许调出永久基本农田,但要补划相应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四)在上述情形之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法就地恢复的非耕地。

主要是确属调查原因,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非耕地,如建设占用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栽种苗木在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在后等情况,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举证并说明情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部,经复核情况属实的允许调整补划。“三区三线”划定期间没有考虑到的建设项目问题,决不允许纳入这类情形。

(五)处置的其他要求

一是要综合考虑客观情况。为补齐缺口进行耕地恢复或补划永农时,要充分考虑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项目预留发展空间、林地一张图、河湖岸线等因素。比如,某个项目预留空间内带恢复属性的林地,如果恢复为耕地,项目征地报批时就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就不要纳入恢复范围。原属于难以或不宜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位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统筹考虑生态保护需求,允许通过异地恢复耕地的方式处置

二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要标注“预调出”。调出地块,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标注为“预调出”地块,不纳入年度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但涉及建设占用时必须符合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五年规划评估时结合工作实际再予调整。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无需标注,按要求开展调整补划。标注“预调出”的地块本次核实处置工作中需要落实补划,规划期内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调整时无需再次落实补划,但需要在用地申报材料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不减少。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整的,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落实补划。在围合范围内补划的,部将自动按照“开天窗”方式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修正,同时,原来的“天窗”部会自动填补,确保城镇开发边界规模不变。标注“预调出”的,不需要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补划。

四是为确保县域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要充分考虑一般耕地内疑似非耕地的流出隐患,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内拟调整补划或多划的问题图斑,及一般耕地中无法原地整改的问题图斑,必须首先从带恢复属性的园林地里恢复同等数量质量的稳定耕地,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再考虑从耕地保护目标内的耕地中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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